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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1-722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1 15:54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绍兴市上虞区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39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XX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荣,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绍虞工决[2021]0081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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