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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235/2021-72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1-21 16:10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关于樊XX与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41

申请人:XX,汉族,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XXXX号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长塘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橹,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依申请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XX称,2021年7月15日其通过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长塘镇镇长张橹的当选结果文件”。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回复。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人民政府答复称其通过申请人陈述的渠道,进行系统搜索,并未在其可查看端口发现申请人樊XX的申请材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故镇长一职系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经向市区两级政务公开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确认任命或通过选举产生的有关事项均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畴。综上,被申请人由于未在系统端口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不存在逾期的情形。其也在收到复议申请通知后进行了再次复核查询,也将进一步查实系统无法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原因,避免今后产生类似问题。前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截图等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通过上虞区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长塘镇镇长张橹的当选结果文件”。同日,上虞区政府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收到该申请件。因被申请人在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未发现该申请件,故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截图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上虞区人民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平台,理应具有整合性和权威性,申请人通过该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答复义务,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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