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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34/2021-72208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文 号: 虞教体〔2021〕35号 公开日期: 2022-01-25 16:12
发布单位: 区教体局 有效性: 有效

上虞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三年行动计划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协调、均衡、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设立依据及奖补类别: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虞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绍兴市农村幼儿园提质二十条》等文件精神,设立绍兴市上虞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日常管理经费、建设奖补、维修和设施设备补助、升级奖补、人员经费奖补、公用经费补助、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先进奖励、片区幼儿园辅导奖励、学历进修奖励和学前教育资助等支出。

第三条  奖补类型和标准。

(一)建设(改造)奖补

1.乡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区教体局直属公办幼儿园所需的工程建设(含改扩建)经费、列入公办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二期装修费用由区财政按一类(中心镇、经济强镇含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二类(发展型)、三类(生态型)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5%、45%、55%的补助。在核定的项目和额度内,区教体局直属公办幼儿园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2.集体办、民办幼儿园建设改造、设施设备配置达到绍兴市标准化幼儿园及以上的,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至10万元奖补:按5班及以下、6至8班、9班及以上(下同)分别奖励5万元、7万元、10万元。

(二)维修和设施设备补助

乡镇(街道)公办幼儿园的维修列入工程建设管理,添置各类设施设备按计划申报,经乡镇(街道)同意、区教体局审核后,区财政按一类、二类、三类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5%、45%、55%的补助;区教体局直属公办幼儿园维修和添置设施设备在核定的项目和额度内,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三)升级奖补

对上一年新评上省等级的非公办幼儿园分别按规模给予一次性省一级5万元、7万元、10万元,省二级3万元、4万元、5万元,省三级2万元的奖励。

(四)人员经费补助

1.在核定的编制内,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平均工资(不含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按不低于我区在编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予以安排。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备资格的劳动合同制教师(含园长、保健人员,下同)补助分成两部分: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基础补助为人均每年1.2万元;增量补助标准如下:经考核合格(包括年检)、按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持证率达到100%教师年收入达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财政补助,不含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的,省二级以上幼儿园人均每年1.3万元,省三级幼儿园人均每年1.0万元;未按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但达到每班1.5名教师且持证率达到100%的,省二级以上幼儿园人均每年1.0万元,省三级幼儿园人均每年0.8万元。其他具备资格的教职工在年收入达到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1.0万元补助人数按幼儿园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及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内的人数核定。

3.其他年检合格的等级幼儿园具备资格的劳动合同制教师在年收入达到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水平(含财政补助,不含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幼儿园0.6万元,其他具备资格的教职工在年收入达到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0.2万元予以补助补助人数按幼儿园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及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内的人数核定。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乡镇(街道)劳动合同制教师工资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制教师的收入水平,以稳定区域内幼儿教师队伍。

(五)公用经费补助

1.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参照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并按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同步调整。根据办园等级要求,省一级幼儿园按生均公用经费上浮10%的标准安排。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以同级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价收费为目标,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Ⅰ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公办幼儿园标准的1.2进行补助;Ⅱ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进行补助。

(六)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先进奖励

根据对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及以上各类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年度考核结果,按区一、二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七)片区幼儿园辅导奖励

根据对片区、共同体幼儿园和下属幼儿园辅导工作量和辅导成果考核确定。按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0.6万元、0.4万元的奖励(其中一、二等奖各按30%确定)。

)学历进修奖励

鼓励持有教师资格证、在本区合法幼儿园连续工作满两年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在职本科及研究生学历进修奖补政策参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培育引进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21〕71 号)相关条款执行。

(九)学前教育资助

1.凡在本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或因受灾、疾病、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前幼儿,可凭民政、残联等区级部门相关证明,免交学前三年幼儿园保教费,所需费用由所在幼儿园统一申请补助。

2.户籍在岭南乡、陈溪乡、丁宅乡和下管镇四个偏远山区乡镇和章镇龙浦、清潭、大勤片区域内的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就读户籍所在地幼儿园,免收保教费;户籍在以上区域内的3周岁以下的幼儿和户籍不在以上区域内的幼儿就读上述幼儿园正常收取保教费。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建设、维修奖补和升级奖补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区教体局直属公办幼儿园所需的工程建设(含改扩建、维修)经费补助,纳入区教体局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其经费补助按基建管理资金申拨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拨付;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建设奖补资金,每年由幼儿园申请,经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乡镇(街道)、部门初审,并提供项目的投资审价报告和达标升级、办班规模认定文件等资料,向区教体局提出幼儿园建设改造和达标升级专项经费的补助申请。经区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二)设施设备补助

根据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程序完成采购,经幼儿园和区教体局相关科室两级验收合格后,凭《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成交确认书》、《采购合同》及货款发票、《上虞区政府采购计划表》、《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审核表》等资料,向区教体局申请补助。

(三)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补助人数的确定:公办幼儿园按预算管理要求在预算中安排,实际人数与预算人数有差异在9月份申请追加。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年三年幼儿补助人数按不超过按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及浙江省等级幼儿园标准班额进行核定,且需提供开具的税务票据。

区教体局每年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考评工作。幼儿园申报,中心幼儿园初审,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认定自评表》、《上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幼儿食堂等级证书》、《在园幼儿投保园方责任险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全园教职工名册一份(含联系电话、各类证件号以及教龄、园龄等信息),教职工全年工资发放清单、五险一金缴纳清单以及各类证件原件、复印件;全园幼儿花名册一份(含幼儿户籍、家长信息、联系电话及房产地址等信息);各项收费票据存根原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等。经区教体局综合评估、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局办公会议审核并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学历进修奖励

新获得的学历是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历。每年由幼儿园申报,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初审,提交教师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学籍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汇总名册。区教体局对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按相应政策拨付资金。

)学前教育资助

1.申报。符合免费接受学前教育的乡镇或片区幼儿园凭入园时的户口审核登记;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区幼儿园资助申请表》,提供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孤儿证明等原始证件(复印件由幼儿园校验并签署公章),其他贫困幼儿须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并由区民政局签署意见。

2.初审。由幼儿园园长、班主任等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资助名单及困难级别,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3.上报。各中心幼儿园将本园和下属各园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资助条件幼儿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区教体局审核。各幼儿园要同时做好资助幼儿家庭经济信息情况采集工作,并将幼儿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前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幼儿园财务信息助学金项目。

4.审定。教体局对幼儿园上报的资助幼儿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审核确认。

5.建档。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资助申请表、困难证明、汇总表、资金发放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建档,并将上虞区学前幼儿资金发放结算清单及银行汇款凭证(统一以幼儿园银行账户转账到幼儿医保卡的银行账号)于资助资金发放一周内上交教体局

 

)幼儿园自聘教职工补助

1.公办幼儿园自聘教职工工资按预算管理要求在预算中安排,实际人数与预算人数有差异的在9月份申请追加。

2.民办幼儿园提出申请,将符合补助资格的自聘教职工的各类证照、五险一金参保个人证明(单位名称幼儿园)、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聘教职工本园收入清单等相关材料提交给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初审并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教体局复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并公示,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对乡镇(街道)下属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补助,由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审核后拨付。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先进奖励、片区幼儿园辅导奖励等,以当年度相关部门发文认定的名单和区教体局考核为依据,由区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填写经费申请表格,经局长室审核,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奖励补助到各单位。

条 享受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取消当年度相应补助资格:①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传染病园内暴发流行或师德师风违纪事件的;②举办者有其他非法办学行为的;③在职教师年收入未达到上年度地社平工资水平(含财政补助,不含社保单位缴部分)的;④年检(含卫生保健)不合格的;⑤使用违规接送车辆的;⑥奖补资金申报不实、使用不规范的;⑦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管理平台任务的;⑧发生群体性信访等其他被认定不符合补助资格的。

条 管理制度。各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对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要求,完善与细化各类表册与账册(必须完善收支凭证、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月收支明细表、月资产负债表等)。对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各幼儿园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申请各项奖补资金时需填写《绍兴市上虞区民办幼儿园办园经费补助申报表》。要建立相应明细科目,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并及时录入全国和省学前教育管理平台相应项目。区教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幼儿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补助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区教体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资金,取消两年内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任何项目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办园业主(法定代表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之前有关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奖补办法一律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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