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20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9 10:12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绍兴市上虞区XX美容院与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47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XX美容院,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XX镇XX路XX号。 经营者:黄XX。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987号。 法定代表人:龚开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卫医罚[2021]2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