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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2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9 10:16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金XX与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58号
申请人:金XX,女,汉族。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祝荣法,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绍虞住建依复[2021]第1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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