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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2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9 10:19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朱XX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66号
申请人:朱XX,女,汉族。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钢,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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