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21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9 14:08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杨XX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44号 申请人:杨XX,男,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XX园XX室。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钢,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杨XX不服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曹办信公告字2021年第8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予以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XX称,其于2021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迁部门认定(2018)浙绍虞证内民(征)字第XX号《公证书》显示房屋的全部产权认定材料,以及该处房产与征迁部门的征迁协议、房屋腾空验收拆除、补偿款领取等材料”。被申请人经延期后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曹办信公告字2021年第88号),其答复为“经调查了解,就你所指的公证书中的房屋尚未进行拆迁补偿产权认定,也未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和办理补偿款领取等手续。经检索,你所申请的‘产权认定、征迁协议、房屋腾空验收拆除、补偿款领取材料等’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与客观事实不符,违反法律规定。第一,被申请人在绍虞政复决字[2021]50号行政复议中,向复议机关陈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人向征迁部门主张(2018)浙绍虞证内民(征)字第XX号《公证书》显示的房屋的共有产权的材料”该房屋共有产权材料已经征迁部门认定,征迁部门与第三人签订的征迁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此次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的陈述可知,被申请人已经确认了申请公开的信息客观存在,仅仅否认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第二,《公证书》显示的房屋,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房屋建成时,行政机关相关的建房审批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在行政机关的档案中查不到任何建房审批资料,该房屋的权属依据征迁政策虞政办发[2016]148号的规定,以2003年的航拍图进行认定。征迁实施部门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21)浙0603行初50号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经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并盖章的案涉7-XX房屋2003年航拍图,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客观存在。第三,根据征迁部门的工作安排,被征迁房屋经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后,于2018年4月21日至4月28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生效。案涉的7-XX房屋在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该房屋的权属经公示后已经生效。第四,依据产权认定小组认定的房屋权属材料,中意评估机构出具了正式的编号为7-XX分户评估报告书,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客观存在。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决定书》(绍虞政复决字[2021]50号)、《公证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03航拍数字化图、7-XX征迁评估分户报告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曹办信公告字2021年第88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期间被申请人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曹办信公告字2021年第88号),符合法定程序。二、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征迁部门未就(2018)浙绍虞证内民(征)字第XX号《公证书》中显示的房屋的产权进行认定,征迁部门亦未与第三人签订征迁协议和未办理补偿款领取等手续。其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先前的行政复议答复内容存在认识与理解错误。被申请人在绍虞政复决字[202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答复的“该房屋共有产权材料已经征迁部门认定”的表述,是指征迁部门对房屋共有产权的材料进行了认定,即仅是对材料的认定,而不是申请人所理解的征迁部门对房屋共有产权进行了认定。同时,征迁部门在尚未对房屋共有产权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更不会存在征迁部门与第三人签订征迁协议、房屋腾空验收拆除、补偿款领取材料等相关手续的信息。至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所需履行的职责均已依法履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查找凭证及邮寄凭证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向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18)浙绍虞证内民(征)字第XX号《公证书》显示房屋的全部产权认定材料,以及该处房产与征迁部门签订的征迁协议、房屋腾空验收拆除、补偿款领取等材料”。第三人杨关X曾提交一份《房屋征迁回访复核申请表》,称案涉房屋为杨X定、蒋X花夫妻申请所造,该处房产无明确纸质文件类分配方案,五名子女享有合法继承权。其申请对该处房产进行合理、合法分配。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结果是“该处房产权属存在争议,建议相关继承人自行协商或由村委进行调处,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得该份《房屋征迁回访复核申请表》。被申请人经延期后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曹办信公告字2021年第88号),答复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产权认定、征迁协议、房屋腾空验收拆除、补偿款领取材料等”信息不存在。同时,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人向征迁部门主张(2018)浙绍虞证内民(征)字第XX号《公证书》显示的房屋的共有产权的材料”,在该答复书中已答复申请人“该处房产权属存在争议,建议相关继承人自行协商或由村委进行调处,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前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决定书》(绍虞政复决字[2021]50号)、《公证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03航拍数字化图、7-XX征迁评估分户报告书、查找凭证、《房屋征迁回访复核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另查明,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申请人围绕曹娥街道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共72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30件,行政诉讼14件,申请公开内容庞杂、相同或相似,部分信息内容表述不明确等。绍兴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年5日作出绍政复〔202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本机关在虞政办依复〔2021〕第5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认定申请人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绍兴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年5日作出绍政复〔202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予以确认。申请人于2018年已就其名下权属明确的房屋签订了征迁改造补偿协议,自行腾空并领取了补偿款。在此情况下,其仍围绕曹娥街道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申请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数量多、频率高,超出了社会普通人认为的“正常申请”范畴;申请公开的事项庞杂,内容相同或类似,申请人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既不符合公民应当依法、理性、正当行使权利的基本要求,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申请人通过反复、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然后再就政府信息行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而是不断制造行政争议,申请人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构成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 综上,申请人多次、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如以同样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