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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21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9 14:13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钱XX与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48号 申请人:钱XX,男,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XX村XX路XX号。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亚厦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单建权,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钱XX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决定书》(东街法定途径处〔2021〕2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其他法定途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钱XX称,其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反映XX村农户土地被征收,被申请人未依照法律要求征收,补偿款未按政策足额发放,作出的答复也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征得上级政府批准立项的情况下开展征收农民土地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这次杭绍台高铁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区片价还没有确定,被申请人使用旧的征收补偿政策文件进行土地征收,是不对的。另,申请人的土地属于国家保护的基本农田,2021年2月20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上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批后公告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于2021年2月20日在网上公示,应当适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支付土地区片价6.8万/亩,被申请人应当进行补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法定途径决定书》及邮寄凭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答复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6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虞政发〔2020〕14号),东关街道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价由原4.8万元/亩调整为6.8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而杭绍台铁路主线征收的XX村集体土地,协议签订和全部处置兑现到位时间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之前,是以《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文件)文件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价4.8万元/亩处理。关于申请人的信访诉求,被申请人已在《其他法定途径决定书》中予以告知,该决定书未减损申请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征收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政策处理协议书》、《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杭绍台高铁征迁补偿未按照政策文件执行,实际补偿低于文件要求的补偿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按上级规定的文件执行补偿款标准的事项。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反映的事项为杭绍台铁路主线征收土地,该征收事宜由绍兴市上虞区统一征地中心按《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于2018年9月与东关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支付相关补偿款。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完成涉及农户的政策补助兑现工作,并按相关政策分别于2020年4月、2020年6月分批次办结失土农民的参保工作。至此,所涉土地实际征收工作及被征收农户的相关政策已全部处置兑现到位。2020年6月30日上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虞政发〔2020〕14号),东关街道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价由原4.8万元/亩调整为6.8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明确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该调整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杭绍台铁路沿线涉及多个县市区,杭州至绍兴至台州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省政府最终批复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故可按虞政发〔2020〕14号征地区片综合价6.8万元/亩的标准进行结算。XX村已按4.8万元/亩的标准与被征收农户签订按照补助协议并兑现,安置补助费已达到虞政发〔2020〕14号通知中明确的,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的规定,所反映地块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不存在侵吞、截留补偿款、损害被征收农户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街道将与相关部门单位对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与所涉及村进行补差结算。以上事实,有《其他法定途径决定书》、《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政复议答复书》、《征收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政策处理协议书》、《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案申请人的具体诉求为要求按上级规定的文件执行补偿款标准,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决定书》,仅对案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在处理意见中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进行明确的表述,即是否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按上级规定的文件执行补偿款标准,被申请人没有予以针对性的明确答复,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决定书》,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东街法定途径处〔2021〕27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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