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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21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9 14:27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杨XX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51号 申请人:杨XX,男,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XX园XX室。 被申请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88号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金祥,职务:管委会主任。 申请人杨XX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予以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XX称,其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曹娥街道XX居委城中村征迁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标公告》(见附件)可知,贵机关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将XX居委征迁改造工程中标给上虞经济开发区XX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现向贵机关提出申请:全文公开贵机关与中标公司签订的曹娥街道XX居委城中村征迁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如果合同有附属材料,也属公开内容。”被申请人经延期后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审查,相关合同系我单位与中标方作为民事主体以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并约定权利、义务,并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案涉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一,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行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政府采购行为则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申请人认为,政府采购的影响力决定了必须从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政府采购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财政资金来执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行政行为,决定了它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在上述立法宗旨的诸要素中,首先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次是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益,最后才是保障当事人权益。这足以说明,政府采购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以及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有效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责。从实践层面看,政府采购的违法,多数以行政垄断、违反行政承诺、滥用行政职权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其结果则是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政府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这就决定了对政府采购规制的着眼点,绝不是对私权利的保护,而应当立足于对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构建。第三,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从目前申请人掌握的情况看,无法得出是由民事主体主导的商业开发项目,大面上还是以政府主导的以改善民生为目的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实施的公共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允许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实施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因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本案所涉的政府信息,就是被申请人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曹娥街道XX居委城中村征迁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服务而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第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确立的立法目的除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外,还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设计。《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以外,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防止采购当事人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进行虚假采购或者明招暗定等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公开范围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公开、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综上,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案涉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与中标公司签订的曹娥街道XX居委城中村征迁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采购合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答复期限,于2021年9月25日向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延长答复期限,并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系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曹娥街道XX居委城中村征迁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采购合同,而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约定内容并未发挥行政机关对外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告知了理由,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恳请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曹娥街道XX居委城中村征迁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标公告》(见附件)可知,贵机关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将XX居委征迁改造工程中标给上虞经济开发区XX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现向贵机关提出申请:全文公开贵机关与中标公司签订的曹娥街道XX居委城中村征迁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如果合同有附属材料,也属公开内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称:经审查,相关合同系我单位与中标方作为民事主体以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并约定权利、义务,并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前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另查明,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申请人围绕曹娥街道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共72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30件,行政诉讼14件,申请公开内容庞杂、相同或相似,部分信息内容表述不明确等。绍兴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年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绍政复〔2021〕68号),对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虞政办依复〔2021〕第53号)中,认定申请人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绍兴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年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绍政复〔2021〕68号),对申请人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予以确认。申请人于2018年已就其名下权属明确的房屋签订了征迁改造补偿协议,自行腾空并领取了补偿款。在此情况下,其仍围绕曹娥街道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申请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数量多、频率高,超出了社会普通人认为的“正常申请”范畴;申请公开的事项庞杂,内容相同或类似,申请人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既不符合公民应当依法、理性、正当行使权利的基本要求,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申请人通过反复、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然后再就政府信息行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而是不断制造行政争议,申请人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构成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 综上,申请人多次、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如以同样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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