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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235/2022-721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1-29 14:40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关于杨XX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62

申请人:XX,男,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XX5-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27X。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钢,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XX不服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曹办信公告字2021年第16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予以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XX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被申请人曹娥街道办事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开的《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曹娥街道办事处)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XX居委房屋征迁项目在启动之前,相关部门制作了《2018年度曹娥街道XX居委整体征迁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提出申请,全文公开上述2018年度曹娥街道XX居委整体征迁改造工作方案》,该方案中若有附件,也属于申请公开的范围,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选择性公开被申请人经延期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曹办信公告字2021年第166号,称“经调查了解:您所要公开的XX征迁改造工作方案信息,系行政机关为推进征迁改造工作,制定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和工作流程,为了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方式、方法等。该种信息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对外不产生行政管理效力,依法可以不予公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向你告知:对此项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拒绝公开2018 年度曹娥街道XX居委整体征迁改造工作方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一,根据信息线索,相关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的内容为基础制订了《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曹娥街道办事处)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上虞区发改委批复同意实施。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也自认,案涉的《工作方案》系本行政机关为推进征迁改造工作,制定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和工作流程,为了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方式、方法等。XX征迁项目于2018年10月实施完毕,至目前为止,案涉的《工作方案》是XX征迁项目唯一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外化在具体的征迁行为中。第二,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部信息,仅限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不能扩大化解释为未公开的工作流程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案涉的《工作方案》是XX征迁项目的具体操作依据,并非是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依法不属于内部信息。第三,对于是否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判断,不能仅以该信息系行政机关工作安排,仅在内部流转,不向外部送达就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了内部信息的判尺度。最高法于2014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典型案例之六涉及内部信息的界定问题,最高法认为,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之所以要免除公开内部信息,目的是保护机构内部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从而使官员能够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本案中《工作方案》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也被申请人自认的XX征迁项目的具体操作依据,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属于内部信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曹娥街道办事处)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期间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答复,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曹办信公告字2021年第166号),以上均通过邮寄形式送达给了申请人,以上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准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18年度曹娥街道XX居委整体征迁改造工作方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就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系行政机关为推进征迁改造工作,制定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和工作流程,为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方式方法等制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阐述,就其不公开的目的是保护机构内部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对此信息不予公开。以上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被申请人曹娥街道办事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开的《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曹娥街道办事处)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XX居委房屋征迁项目在启动之前,相关部门制作了《2018年度曹娥街道XX居委整体征迁改造工作方案,现提出申请,全文公开上述2018年度曹娥街道XX居委整体征迁改造工作方案》,该方案中若有附件,也属于申请公开的范围,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选择性公开。被申请人经延期后于2021年1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前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曹娥街道办事处)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另查明,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申请人围绕曹娥街道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共72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30件,行政诉讼14件,申请公开内容庞杂、相同或相似,部分信息内容表述不明确等。绍兴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年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绍政复〔2021〕68号),对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虞政办依复〔2021〕第53号)中,认定申请人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绍兴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年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绍政复〔2021〕68号),对申请人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予以确认。申请人于2018年已就其名下权属明确的房屋签订了征迁改造补偿协议,自行腾空并领取了补偿款。在此情况下,其仍围绕曹娥街道XX居委征迁改造项目申请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数量多、频率高,超出了社会普通人认为的“正常申请”范畴;申请公开的事项庞杂,内容相同或类似,申请人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既不符合公民应当依法、理性、正当行使权利的基本要求,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申请人通过反复、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然后再就政府信息行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而是不断制造行政争议,申请人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构成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

综上,申请人多次、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如以同样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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