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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34/2021-73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教体幼〔2021〕11号 公开日期: 2022-10-08 17:16
发布单位: 区教体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幼儿园:

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9日

 

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及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修订)

 

一、总则

(一)为鼓励、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上虞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虞政办发〔2021〕80 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区教体局认定的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省等级园标准以上、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并按规定有序解决片区内幼儿入学、且保教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具体分为两类: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1.2倍的为Ⅰ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1.2倍但控制在2倍(含)以内的为Ⅱ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

(一)资质规范

办学证照齐全;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

(二)财务规范

收费项目与公办幼儿园一致,无乱收费行为,收费票据规范。保教费备案标准及实际收费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上限标准2倍(含)以内,其他项目不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按规范履行备案手续和收费公示工作。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核算规范,能全面反映幼教经费收支情况。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三)办学规范

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保障、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不开设未经审批的幼儿园课程,教育内容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教育规律,不开设拼音、珠心算等“小学化”课程,未发现“小学化”倾向现象;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格执行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申报日前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平安创建扣分事项,无县区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就涉及办学行为、违纪违规等通报批评或处罚记录。

(四)用工规范

按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师幼比合理。依法为合同制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专任教师持证率达到100%。教职工年收入达到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其中专任教师年收入达到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水平(含财政补助,不含五险一金单位缴费部分,下同或比上年度增长

(五)招生规范

规范执行招生政策,妥善解决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问题,并按相应省等级幼儿园与办学许可要求控制办班规模及班额。

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每年7月底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经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相关证件、票据等原件返还,复印件上报区教体局。申请材料包括:

1.《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评估表》一式三份;

2.《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堂等级证书》《在园幼儿投保园方责任险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全园教职工名册一份(含联系电话、各类资格证种类及证件号以及教龄、在园龄等信息),教职工全年工资发放清单、五险一金缴纳清单以及各类证件原件、复印件;

4.全园幼儿花名册一份(含幼儿户籍、家长信息、联系电话及房产地址等信息);

5.收费备案表、各项收费票据存根原件和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政策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复核公告(每年8月)。区教体局对申报对象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对证照齐全、年检基本合格及以上、收费标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拟同意申报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由区教体局发文公相关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综合评估(每年11月)。教体局牵头,组织人员对当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估。主要通过实地踏看、核查账目和原始资料等,对幼儿园进行等级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认定当年度幼儿园实际等级,并检查核实申报条件的达成情况。指标全部达标的,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其中一项为基本达标的,综合评估为基本合格;其中一项未达标的,综合评估为不合格。

(四)公示认定(每年12月)。区教体局对综合评估结果认定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象予以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教体局发文公布。

四、扶持政策

(一)专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享受相应的专项经费补助。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根据相应标准进行补助;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的,不享受当年度补助政策。并以同级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价收费为目标,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经费补助标准: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Ⅰ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公办幼儿园的1.2倍进行补助;Ⅱ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公办园的相同标准进行补助。适龄幼儿人数按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及浙江省等级幼儿园标准班额进行核定。

2.在职自聘教职工专项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具备资格的劳动合同制教师(含园长、保健人员,下同)补助分成两部分: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基础补助为人均每年1.2万元;增量补助标准如下:经综合评估合格、按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持证率达到100%、教师年收入达到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水平的,省二级以上幼儿园人均每年1.3万元,省三级幼儿园人均每年1.0万元;未按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但达到每班1.5名教师且持证率达到100%的,省二级以上幼儿园人均每年1.0万元,省三级幼儿园人均每年0.8万元。其他具备资格的教职工在年收入达到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1.0万元补助人数按幼儿园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及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内的人数核定。

当年度综合评估为基本合格的,除专任教师基础补助外,其他补助均按相应补助标准的60%予以补助。

3.在职幼儿教师学历提升奖励经费补助标准。凡持有教师资格证、在本区合法幼儿园连续工作满两年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在职本科及研究生学历进修奖补政策参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培育引进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21〕71 号)相关条款执行。

(二)指导帮扶。采取公办优质园与普惠性民办园结对帮扶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三)培养培训。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统一纳入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学历进修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从业人员同等对待。

五、监督管理

(一)健全经费监管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专用科目,对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应全额用于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幼儿园补充教玩具、设施设备、园舍维修、人员工资补助、教师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项目、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做好下属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部分收支档案,加强补助资金拨款审核把关工作。区教体局健全财政奖补经费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完善奖惩管理机制。对办学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乱收费、克扣教职工工资,以及恶意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违法情形导致年检、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体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资金,取消两年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办园业主(法定代表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认定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或复核一次。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区教体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教体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履行手续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退出后的民办幼儿园,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在园幼儿保教费等收费项目按原标准执行至离园时止。

(四)建立督导评估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问责、激励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督导评估内容,适时对各乡镇(街道)审核把关、政策执行、日常监管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虞教体202010号文件自动废止。具体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相关指标注释说明

2.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3.绍兴市上虞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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