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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34/2021-73725 | 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0-09 18:15 | |
发布单位: | 区教体局 |
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 | ||
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
公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优化公办幼儿园教育人事制度,规范完善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管理,更好适应公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发展需求,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20〕24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以下简称“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总体要求,对标“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目标定位,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可持续,优化完善公办幼儿园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积极破解公办幼儿园刚性需求和编制资源刚性约束之间矛盾,着力构建多元保障的人员供给体系和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环境,为推进学前教育安全优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合同制教职工是指公办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由区教体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聘,并由有关幼儿园聘用,不纳入事业编制,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专任教师、医务保健和财务人员。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坚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总量管理,严格按上级规定的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核定总量,并将合同制教职工纳入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总量,实行统一核定、动态调整。强化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年度使用计划管理,确保师资结构不断优化、人员总量增减平衡。 2.分类管理,多元配置。认真落实公办幼儿园分类管理要求,按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分类核定教职工数,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数由事业编制数和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组成,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按规定统一核定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 3.政策配套,科学管理。坚持激励优先、合同约束、衔接有效,合同制教职工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聘用管理,规范合同制教职工聘用管理、星级评定,强化合同制教职工岗位履职考核,建立与星级、考核密切挂钩的薪酬待遇体系,充分调动合同制教职工创先争优积极性。 三、总量核定 1.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总量根据《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2〕32号)的配置标准,由区教体局统一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确定。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包括园领导、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 2.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根据“保重点、保骨干”的原则从紧配置,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按教职工总量减去事业编制后的数量配置,现有公办幼儿园报备员额教师数纳入事业编制数,尚未使用的报备员额停止使用。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按教职工总量核定。公办幼儿园实际配置的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和合同制教职工总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教职工配置总量。禁止公办幼儿园新招聘非劳动合同制的自聘教师。 3.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根据办班规模等指标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3年核定一次。涉及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特殊情况的及时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员不纳入教职工总量管理,按“每班1名”的标准在教职工总量外另行核定编外控制数,保安、保洁、食堂及其他工勤人员实行服务外包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四、聘用管理 1.合同制教职工按考核纳入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聘用。原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的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核定的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内经考核合格可纳入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管理。新招聘合同制教职工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由区教体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新招聘合同制教职工数量纳入幼儿园教职工年度用编计划,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核定。合同制教职工考核纳入和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由区教体局制定。 2.经考核纳入和公开招聘的合同制教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各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后聘任使用,由幼儿园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合同制教职工纳入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可聘任至除园长、副园长以外的管理岗位。合同制教职工可以在同类公办幼儿园之间合理流动,具体参照学校(幼儿园)教职工流动管理办法实施。合同制教职工在使用中发生劳动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考核不胜任岗位要求的,由用人单位按合同条款解除劳动关系。 3.全面实施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星级管理。合同制教职工根据工作年限、学历、职称、业绩及论文、课题获奖等情况,实行星级管理,具体可按照幼儿园实际情况设置若干星级及比例,由各幼儿园按规定组织评聘,并实行动态管理。区教体局负责制订合同制教职工星级评定指导意见,由各幼儿园具体实施。 五、待遇保障 1.合同制教职工在职期间纳入实名制管理。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平均薪酬待遇按不低于公办幼儿园事业在编教职工的平均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确定(不含社保单位缴纳部分),根据星级评定和绩效考核结果拉开分配档次,薪酬待遇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区教体局负责制订。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薪酬待遇由举办单位研究确定。 2.合同制教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3.合同制教职工的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培养培训参照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执行。 六、工作要求 在公办幼儿园实行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是保障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在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区教体局组织实施。区教体局要担起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合同制教职工招聘管理、培养激励工作,督促幼儿园加强合同制教职工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促进合同制教职工队伍顺利成长成才、更好发挥作用。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协同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研究落实相关措施,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上虞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2.上虞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薪酬待遇实施意见 3.上虞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星级评定指导意见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31日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1
上虞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以下简称合同制教职工)招聘行为,提高幼儿教师的素质,根据《绍兴市上虞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办幼儿园招聘合同制教职工按考核纳入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进行。原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的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核定的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内经考核合格可纳入合同制教职工控制数管理,新招聘合同制教职工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区教体局具体组织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的招聘工作。 第四条 区教体局招聘合同制教职工应成立招聘工作组,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纳入
第五条 合同制教职工考核纳入适用于我区公办幼儿园2021年8月31日前编外聘用的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聘用时间以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为准,同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合同制教职工考核工作由各公办幼儿园具体负责实施,采取履职考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的纳入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其本园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的编外聘用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不得纳入合同制教职工管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二)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在60分以下的; (三)有违反师德规范情形的; (四)有违纪违法情形的; (五)其它不得录用为合同制教职工情形的。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新招聘合同制教职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身体条件; (三)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教师的其他情形人员,不接受应聘。 第九条 公开招聘程序: 合同制教职工由区教体局组织招聘。招聘程序一般如下: (一)拟定合同制教职工公开招聘方案,并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招聘方案; (二)接受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三)组织考试、体检、考察; (四)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 (五)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六)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一)公办幼儿园每年上半年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公开招聘合同制教职工数量,报区教体局审核,区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区委编办审批,区委编办在规定总量内核准下达合同制教职工招聘计划。 (二)招聘计划确定后,区教体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区教体局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第十一条 考试、体检及考核 (一)考试由区教体局组织,也可以委托人社局所属考试服务机构进行。考试主管机关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对试题试卷命制、评卷、面试考官确定、面试实施等各环节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二)考试可采取笔试、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 (三)组织考试的部门在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四)考试结束以后,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 (五)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需要确定。体检应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六)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核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四章 聘 用 第十二条 区教体局应对拟聘用人员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区教体局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 第十五条 合同制职工聘用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工作渎职、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其他可以予以解聘的情形。 按照第(六)、(七)项规定与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用工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公办幼儿园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上虞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薪酬待遇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薪酬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按绩分配的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及有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二)坚持学校自主的原则。幼儿园应结合自身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安排项目,更加体现绩效奖励特点,建立导向明确、体系完善的分配机制。 (三)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各校制定的具体分配方案要充分征求教职工的意见,报教体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项目、标准及发放办法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专项补助或奖励、其他工作补贴和福利等五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包括岗位工资、星级工资、园龄工资三个部分。 1.岗位工资。按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星级工资。人均35000元,今后根据薪酬待遇的总额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由各幼儿园根据本园星级设置情况,制定星级工资标准,并适当拉开差距。 3.园龄工资。原则上以首次与所在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计算,按照每增加一年工龄,增发20元/月.人的标准进行发放,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予计发,于次年1月1日起调整。 (二)绩效工资。以工作量、岗位责任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因素,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发放,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由月绩效考核奖、学年绩效考核奖、年度绩效考核奖等项目组成。各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内设立其他支项,并合理确定各支项所占的比重。 1.月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对师德、日常出勤、教学常规和工作量的考核奖励,按月考核发放。人均金额为6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2.学年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一学年的教学质量、育人管理、安全教育工作等方面取得成效的奖励。在每年6月底发放,人均金额为2000元。 3.年度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德、能、勤、绩等几方面的综合考核,人均金额参照人社部门规定的“经编办批准的编外用工年终考核奖发放额度”执行。区教体局根据幼儿园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各幼儿园的奖励额度,总额包干到幼儿园,由幼儿园制定考核分配方案,具体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与全年度考勤相结合,比例为奖金额的60%,发给年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另一部分根据工作业绩进行分配,这部分比例为奖金额的40%。 (三)专项补助或奖励。按我区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 (四)其他工作补贴。包括节假日值班补贴,非工作时间加班补贴,以及超工作量补贴等。由幼儿园根据园情制定具体标准,按实计发。 (五)福利。包括体检、疗休养、工会活动等,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参加“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1.根据省定社保缴费基数和规定缴存区间幅度及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存缴工资基数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员工年度应发工资数(新员工按年度应发预测工资数)的12%确定存缴数,每年调整一次。 (二)请假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人员薪酬待遇的发放办法按教职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薪酬待遇随工作年限增长、职称晋升、岗位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调整,并建立工资档案。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上虞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星级评定 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以下简称“合同制教师”)星级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制教师星级评定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学前教育,热爱幼儿,爱岗敬业,遵守《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章制度。 2.具备适用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达到二乙及以上,有相应的计算机等级证书。 3.积极参与学习进修,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24学分及以上,有较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教育教学效果得到家长的认可。 4.每年积极撰写一篇论文或案例等参与园级评比。 5.积极参与园级课题的研究。 6.新教师正式录用后直接定为一星级。一星级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晋升二星级。二星级满两年,三星级满三年,四星级满三年,可参加高一级星级的评定。 (二)选备条件 任低一级星级以来,满足6个选项中的3项: 1.三星级 (1)有一篇科研报告或论文等获园三等奖以上。 (2)承担过年段公开课。 (3)积极参加园级以上的课题研究,在园级的各类业务评比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4)优质课评比活动中获园三等奖及以上(含视频课\游戏课)。 (5)取得三级职称,并参加高一级学历的进修。 (6)辅导幼儿作品等获园一等奖以上。 三星级满一年后,在这段时间内取得的成绩符合三星级晋升四星级选备条件的四项,可以突破申报四星级。 2.四星级 (1)有一篇科研报告或论文等获园二等奖或上虞级三等奖及以上,在园报上发表一篇文章(或承担版主)或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承担园级师徒结对任务或带新毕业教师,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指导的徒弟至少1人在园级各级各类比赛中获三等奖。 (3)主持或执笔的课题成果获园级课题成果三等奖。 (4)优质课评比获园二等奖或上虞三等奖以上(含视频课\游戏课)。 (5)取得二级职称,有大专学历,承担过园级公开课或专题讲座(比赛课除外)。 (6)辅导幼儿作品获上虞二等奖以上,或辅导幼儿节目获上虞三等奖以上,或杂志上发表辅导的幼儿作品。 四星级满一年后,在这段时间内取得的成绩符合四星级晋升五星级选备条件的四项,可以突破申报五星级。 3.五星级 (1)有一篇科研报告或论文等获园一等奖或上虞级二等奖及以上,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承担园级师徒结对任务或带新毕业教师,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指导的徒弟至少1人在园级各级各类比赛中获二等奖。 (3)主持或执笔的课题成果获园级以上课题成果二等奖,或上虞区课题二等奖。 (4)优质课评比获园一等奖或上虞二等奖以上(含视频课\游戏课)。 (5)取得一级职称,有本科学历或进行本科学历的进修,承担过园级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比赛课除外)。 (6)辅导幼儿作品获上虞一等奖以上,或辅导幼儿节目获上虞二等奖以上,或杂志上发表辅导的幼儿作品。 4.六星级 (1)有一篇科研报告或论文等获园一等奖或上虞级二等奖及以上,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承担园级师徒结对任务或带新毕业教师,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指导的徒弟至少1人在园级各级各类比赛中获一等奖。 (3)主持或执笔的课题成果获上虞区级以上课题成果一等奖。 (4)优质课评比获上虞一等奖以上(含视频课\游戏课)。 (5)取得一级职称,有本科学历,承担过园级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比赛课除外)。 (6)辅导幼儿作品获绍兴市二等奖以上,或辅导幼儿节目获上虞一等奖以上, 或杂志上发表辅导的幼儿作品。 5.六星级复评 评上六星级的教师满三年后符合六星级选备条件中的3项,可申请复评六星级教师,评审通过后适当增加每月星级工资(注:评上六星级时的成绩不可重复使用)。复评六星级教师每隔三年若符合六星级选备条件中的3项,可再次申请复评,评审通过后再次增加每月星级工资。 以上选备条件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二、合同制教师星级设置 1.比例设置:以园为单位,原则上可按照15%、20%、20%、15%、15%、15%的比例分别设定六星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教师的比例。高星级(五星级及以上)教师人数不得突破星级名额上限,高星级空余名额可用于低星级教师。小规模幼儿园可按本园实际情况设置。 2.否决情形:合同制教师在原单位离岗后一般不再保留星级,由新工作单位按本单位规定重新认定。 三、工作要求 1.坚持学校自主的原则。各幼儿园应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星级评定具体办法,建立导向明确、体系完善的评定机制。办法报区教体局备案。 2.坚持按绩定级的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以成果为导向,以业绩论英雄。星级评定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倾斜,激励教师队伍爱岗敬业、争先创优。 3.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星级评定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各园制定的具体评定方案要充分征求教师的意见,报教体局批准并在本园公开,确保教师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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