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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00259085XF/2022-788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管政〔2021〕24号 公开日期: 2022-11-22 10:51
发布单位: 上虞区下管镇人民政府 有效性:

下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管镇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管镇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镇征兵工作力度,提增征兵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推动全镇征兵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社及应征青年。

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保卫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镇村两级干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抓好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根据年度行政村(社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年度完成1名大学毕业生(含学信网认证的自考、函授等成人教育)征兵任务且不退兵的,村(社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3分;其他完成1名征兵任务且不退兵的,村(社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1分;村征兵工作人员个人年度村(社区)工作人员目标责任制考核按出兵数给予加分。

第五条  适龄青年本人主动要求参军入伍,且入伍前2年内因视力不足做眼睛激光手术的大学毕业生,体检合格并经区级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入伍3个月后凭眼睛激光手术证明或治疗票据,入伍当年给予一次性8000元补助;大学生(含大学新生、大学在读)入伍当年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适龄青年本人主动要求参军入伍,且入伍前半年内因外科、五官科、内科等与征兵体检相关的其他身体原因而手术治疗的大学生(含新生、在校生、毕业生),体检合格并经区级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入伍3个月后凭治疗票据,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  全日制大学生入伍奖励按上级政策执行的基础上,对入伍时学历为全日制研究生(含在读)的,入伍3个月后凭毕业证书或入学通知书,入伍当年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入伍时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的,入伍3个月后凭全日制毕业证书,入伍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学历奖励。

适龄青年本人主动要求参军,因学历不足而通过自考或函授(成人教育)取得学信网认证的大学毕业证书的,入伍3个月后凭毕业证书,入伍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学历奖励。

第七条  为体现对征兵工作的重视,在全社会树立参军光荣的鲜明导向,积极营造“崇军尚武、荣耀下管”的社会风尚,新兵入伍欢送时,给每名新兵发放入伍慰问金,举行入伍欢送仪式,并进行正面宣传。在每年春节等重点节日,对现役军人家属进行走访慰问或座谈。

第八条  对于家庭特困的参军入伍人员优先考虑困难慰问;转业退伍回乡的优秀人员优先推荐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第九条  所有军人军属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对军人军属的相关优待、抚恤政策。

 

第三章      

 

第十条  如果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39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不得录用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第十  因工作失误出现涉军信访的,产生赴区、市、省、国家个访的,在平安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每件分别倒扣1、2、4、8分,群访加倍扣分。因工作不实造成适龄青年未参加体检、应征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村(社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减2分/人次,依次累计。 

第十  对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的,妨碍征兵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如发生1名思想退兵的,行政村(社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倒扣3分,依次累加。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除上述具体规定外,其他奖惩办法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所涉及经费统一列镇财政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月1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镇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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