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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42/2022-78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03 15:19 | |
发布单位: | 区卫生健康局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绍卫发函〔2022〕218号) ,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将开展2022年度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形式 (一)自主评聘: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公布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聘委员会)》核准名单的通知(浙人社函〔2022〕82号),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依据核准的评审范围和专业,按照评审要求和程序开展评审,认真做好评前评后报告(备案)、结果公布和信息归集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二)非自主评聘:为除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医共体、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医共体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其他部门(单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非自主评聘单位人员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绍兴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推荐委员会推荐,向绍兴市高评委申报。绍兴市高评委对推荐人选进行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评议,评议结果由绍兴市高评委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不再下发评审通过文件,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申报指标 全面实行评聘结合,在高级岗位空缺数内实行申报竞聘。本次评审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单位在职人数已达到核定岗位设置总额的,按核定的岗位总额确定高级岗位数;单位在职人数少于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额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以在职人数为基数,按核定的高级结构比例确定高级岗位数。 (二)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人数小于空岗数的,最高可按合格人数申报。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人数大于空岗数的,最高按空岗数申报。 三、资格条件 (一)评价条件 1.申报人员评价条件需符合《绍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绍市人社发〔2017〕137号)、《关于调整绍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部分条款的函》的规定。 2.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条件。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方可申报评审,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合格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3.晋升高级卫技职称条件。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申报人员评价条件、破格条件需符合《绍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绍人社发〔2017〕137 号),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下基层要求、医德考评按照虞卫计〔2015〕15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公需科目2022年必须有培训内容。 4.自主评聘单位可按不低于绍市人社发〔2017〕137号的标准和《关于调整绍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部分条款的函》制定相应条件。 (二)共性指标、量化赋分和一票否决 非自主评聘单位共性指标、量化赋分和一票否决仍按《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性指标及量化赋分参考标准的通知》(绍卫计发〔2018〕127号)执行。自主评聘单位结合实情可参照执行。 (三)新的职称评价标准 根据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精神,将全面实行职称制度改革。2022年到过渡期仍按原来制度执行,新的制度规定将另行通知。 四、有关政策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申报。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优惠政策文件精神执行,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执行。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具体范围,经公示等相应程序后予以实施。 (二)贯彻落实援疆、援藏、援青、援外人员卫生高级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经组织选派参加四川、贵州等对外省的援助工作且连续援助时间一年半及以上人员,可参照援疆、援藏、援青、援外人员享受职称晋升待遇。 (三)对长期扎根山区人员,中医工作人员,及从事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岗位人员和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推荐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享受平等待遇。 (四)优化基层职称晋升政策。根据《绍兴市上虞区深化基层卫生健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22〕66号),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可经基层职称评审组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工作25年以上,且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的执业医师,可以直接申报基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两项申报均需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 两家医共体需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组,确保政策贯彻落到实处。 (五)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自主评聘单位可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47号)精神,充实调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库入库成员,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五、评审要求 (一)申报程序 卫生高级职称(包含自主评聘单位)申报与评聘工作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等全流程在线、一网通办,请严格把握时间节点,按期进行。 1.个人填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申报,上传相关材料,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录入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3.推荐委员会推荐。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所在地卫生健康和人力社保部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接收材料并审核后,各推荐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工作。 4.资格复审和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在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和区卫生健康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进入评审阶段。资格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公示查实有问题的人员,不予参加评审。 (二)申报要求 1.自主评聘单位按浙卫发〔2018〕29号、绍市人社发〔2019〕44号、绍卫发函〔2020〕177号精神,开展自主评聘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在区卫生健康局指导下,完善岗位管理,科学编制年度评聘方案(包括三年评聘规划等),有序推进按岗竞聘和聘期考核机制。各单位的评聘方案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区卫生健康局与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自主评聘工作原则上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非自主评聘单位经推荐委员会评审推荐后报市高评委评审。 2.材料报送。非自主评聘人员,网上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所在单位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申报人员评审费缴纳成功后,需从系统中导出并打印评审表(一式3份,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盖章后,报送区卫生健康局党建办(人事科)。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医院实际自主确定。 3.破格条件。非自主评聘的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破格条件需符合《绍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绍市人社发〔2017〕137号)、《关于调整绍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部分条款的函》的要求,其中学会兼职以所属专业主系列为标准,含专委会(分会)、青委会,其余不予认可。 4.科研、论文要求。科研、论文要求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非自主评聘单位科研、论文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如需对应破格条件中的论文要求,论文等级仍参照《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2012年版)》的期刊目录和级别。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对论文、科研的要求。 5.考核要求。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破格申报晋升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必须为优秀。 6.材料截止时间。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时间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截止时间。 7.缴纳评审费用。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申报人员经市卫生健康委资格复审通过,收到短信提示后,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缴纳高级职称评审费。未缴费人员不予参加评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申报推荐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评聘程序,确保自主评聘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不发生信访。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党建办(人事科)联系,联系电话:82116899。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2.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名单 4.非自主评审单位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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