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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94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12-12 14:42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图文)《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我局根据规定结合上虞实际,草拟了《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由局分管领导牵头,抽调业务骨干进行相关政策调研,起草《意见征求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向公众公示,经各科室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各自职责。

(二)明确我区责任区责任人及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未履行责任所相应承担的罚则。

(三)增加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具体落实情况纳入区文明指数测评的内容,要求各级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政策内容有:

一、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协作配合、执法巡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劝阻或者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三、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穿城铁路、城市隧道、城市高架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负责。

四、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清洁,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向本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人应将《告知书》放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区文明指数测评内容;

各级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七、有关协同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八、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按照《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 读 人:谢丹青    绍兴市上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8231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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