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府办公室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K15129988/2022-796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2-19 16:0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发〔2022〕32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22-0008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的时间

自2023年2月6日(正月十六)零时起实施。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的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事项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虞政发〔2016〕2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虞政发〔2018〕63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pdf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