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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6325725/2022-79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便民服务中心(区招投标监督办) 公开日期: 2022-12-05 14:4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招监〔2022〕2号
统一编号: DSYD02-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办法,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办法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专家抽取时间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24小时。有外省市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须出具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盖章后递交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督办)备案。

第三条 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采用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进行,抽取过程不得对外泄露。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专家抽取名单应当严格保密。招标人(代理机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标专家相关信息。

第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监督办工作人员共同参加。抽取完成后,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后打印专家抽取记录表。乡镇街道及部门借用专家库的,应出具借用专家申请表,抽取要求按照本文相关规定执行。

距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或评标开始后需要补抽专家的,招标人可在本行政区域或1小时交通圈内进行补抽。

第五条 评标专家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监督办确认后可以进行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评标报告:

(一)经确认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需要回避的;

(三)在评标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专家应予以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是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是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与投标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六)是本项目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正在接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否决投标作出书面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区监督办报告。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泄露参评项目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通过社交软件或其他任何形式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评标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不得私下接触本项目任何投标人或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确认抽取信息后应准时参加项目评标工作。

(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自觉维护评标秩序,保持评标严肃的评标氛围,评标结束离场前,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到评标室。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循下列原则并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对评标专家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评标组长应提醒相关评标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评标报告内。

(四)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应当向投标人书面质询或告知。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六)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第九条 评标专家评分应公正慎重,对于可以量化或具有客观标准的评分项,评分应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对于难以量化的评分项,应按照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或投标文件之间的优劣比较确定等次并进行评分。

评标专家应独立评标,评标过程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评委不得发表倾向性、诱导性等影响公正评标的言论,招标人代表评标不得向其他评委传达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对于招标文件中个别含义表述不明确的条款,可以根据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讨论确定评判标准,再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对投标文件作不规范的无效标或者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否决投标决定前,应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并向当事人书面核实有关事项或告知,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否决投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1.评标委员会对分值计算等客观评审因素评审有误的;

2.评标报告内容有缺漏的;

3.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4.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予否决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复评一般应由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组织复评前,应书面提出申请,注明复评原因并盖章,上报区监督办后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监督部门认为评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严重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

3.评标专家有其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要求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在组织前经过会商讨论,会商由监督办组织,一般由招标人、监督办、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等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与,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督办、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结合实际情况向专家库管理单位作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或“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建议处理意见: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人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区监督办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涉及泄露评标活动或与投标单位、中介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情况,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企采购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一:专家抽取申请表

附件二:项目复评申请表

附件一:   

专家抽取申请表

招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代理机构


抽取地域


 

 

专业类别及人数

 

类别

专业

数量













备注


注:施工类项目经济类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一名。

附件二:

项目复评申请表

项目名称


招标人


代理机构


开标时间


复评时间


复评理由(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请予明确)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督办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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