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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61/2022-792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2-07 09:51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公告——倪黎明

倪黎明,男,身份证号330621********261X,系浙江天行健水务有限公司操作工。2021年11月30日16时52分左右,黄忠贵醉酒后驾驶贵EQD656号小型轿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4国道1583K+375M(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小舜江北侧桥头)处时,与倪黎明驾驶的YC280867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倪黎明因此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2月2日死亡。2021年12月14日,经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忠贵负主要责任,倪黎明负次要责任。2022年5月12日经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2022】浙0604民初2431号),被告黄忠贵赔偿原告倪国樑、陈阿花、陈银华、倪凯旋1014284.08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黄忠贵逾期未履行。因黄忠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0月9日经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2022】浙0604执1966号之一),对黄忠贵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682120210000254号)明确黄忠贵负主要责任,倪黎明负次要责任。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2431号)判决,被告黄忠贵赔偿原告倪国樑、陈阿花、陈银华、倪凯旋1014284.08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黄忠贵逾期未履行。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604执1966号之一)裁定,对黄忠贵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人家属提出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2200182,82123111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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