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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61/2022-792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2-07 09:55 |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公告——高国灿 | ||
高国灿,男,身份证号330622********5531,系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加工中心操作工。2021年6月21日11时58分左右,马凯驾驶超载的浙DF520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徐家塘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兴业北路518号银钛制冷厂门口处借道通行时,因郭岐将车牌号为豫NH9183的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曹夫友)停放在徐家塘村道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马凯与沿兴业北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超速行驶的高国灿驾驶的SY25600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高国灿因此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2021年6月22日死亡。2021年7月26日,经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凯与高国灿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郭岐负次要责任。2021年12月6日经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2021】浙0604民初6176号),被告曹夫友赔偿许花珍、杨顺芬、高艳阳各项损失210521.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在统筹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鉴于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曹夫友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上虞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曹夫友所有的(登记在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NH9183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司法拍卖,高国灿亲属受偿72069元。因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曹夫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18日经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2022】浙0604执1319号之一),对曹夫友作出罚款1000元、限制出境的决定,同时对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曹夫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682120210000069号)明确马凯与高国灿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郭岐负次要责任。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604民初6176号)判决,被告曹夫友赔偿许花珍、杨顺芬、高艳阳各项损失210521.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在统筹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604执1319号之一)裁定,鉴于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曹夫友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上虞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曹夫友所有的(登记在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NH9183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司法拍卖,高国灿亲属受偿72069元。因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曹夫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曹夫友作出罚款1000元、限制出境的决定,同时对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曹夫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人家属提出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2200182,82123111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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