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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913/2022-79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2-08 11:24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上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六、善后处理

七、保障措施

八、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健康上虞”“平安上虞”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0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

2.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绍兴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生病例30例及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绍兴市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出现9例及以下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9.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区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区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经信局、供销总社、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广旅游局、铁路上虞站、高铁绍兴东站、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红十字会、驻虞部队及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2.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并统一领导、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过程;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负责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化成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绍兴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启动绍兴市、省预案,并服从绍兴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指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具体按照《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疾控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指挥全区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污染物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

区教体局:与区卫生健康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研究项目优先立项,重点科研攻关;开展科普宣传。

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医疗保障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等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工作,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区发改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维护应急物资、疫苗等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配合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有关标本的运送。

高铁绍兴东站、铁路上虞站:根据突发事件防控需要,负责组织或协助地方政府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在发生野生动植物相关疫情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植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开展对山林产品、野生动物等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区经信局: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积极组织公共卫生应急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使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区供销总社:协助相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的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督促相关部门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区文广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娱乐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并指导星级宾馆开展处置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虞部队及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技术力量,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4.乡镇(街道)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街道)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街道)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和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海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需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病人的流行病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对事件发生地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海关: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海关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绍兴市政府。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响应的措施

1.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区级媒体可与省级媒体同步报道,并保持口径一致。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区卫生健康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对病人的医疗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5)组织医务人员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有关知识进行培训,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急业务水平。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控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所需检验项目分别送有关疾控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区疾控中心负责全区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海关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技术力量,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事发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收获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应急响应的分级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按照国家、省、绍兴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本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区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四)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按国家、省、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二)奖励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健康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区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追认烈士的报批工作。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公共卫生科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加强区120急救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全区应急救治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区人民医院传染病病区配足配齐相应的医疗救治设备和设施,做到有备急用;乡镇(街道)卫生院要设立隔离留观室。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生健康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1)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和应对事件的类型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治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演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科研和技术交流

在全区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外地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发改局、经信局、供销总社和财政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进行补充。

2.经费保障

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当地论坛、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例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上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18〕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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