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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913/2022-79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2-08 11:27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上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指导思想和应急救援原则

1.1指导思想

1.2应急救援原则

2.适用范围

3.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及分级

3.1类别

3.2分级

4.应急响应标准

5.应急响应与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5.1应急响应与关闭审批权限

5.2应急响应与关闭程序、条件

6.组织机构及职责

6.1指挥机构

6.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6.2.1指挥部职责

6.2.2成员单位职责

6.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7.应急救援程序

7.1先期处置及报警

7.2信息报告、传达与应急

7.3应急响应与赶赴现场

7.4应急处置与救援抢险

7.5信息报送

7.6扩大应急

7.7应急结束

8.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8.1善后处理

8.2事故调查

8.3事故处理

8.4评估

8.5恢复重建

9.保障措施

9.1应急队伍爆保障

9.2 物资装备保障

9.3资金保障

9.4医疗卫生保障

9.5交通运输保障

9.6通信与信息保障

9.7治安维护

9.8科技支撑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修订

10.2宣传培训

10.3预案演练

10.4预案实施

为加强对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立起快速反应的救援、处置体系,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特制定本预案。

1.指导思想和应急救援原则

1.1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确保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最有序的行动实施救援,避免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应急救援原则:坚持依法规范、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科学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有效控制的应急处置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时及生产安全事故相互交叉、关联或几种不同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发生时,能更系统、有效地开展处置、救援,确保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适用范围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全区综合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造成较大程度以上人身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均适用于本应急救援预案。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及分级

3.1类别。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活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有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等,以及其它性质严重、将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3.2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共分为四级(详见附件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标准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应急响应本预案并建议区政府应急响应区级总体应急预案;

(二)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影响时,视情应急响应本预案。

5.应急响应与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5.1应急响应与关闭审批权限。本预案的应急响应与关闭,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区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响应或关闭。

5.2应急响应与关闭程序、条件。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影响及当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区政府协调处置、扩大应急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报区应急管理局,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应急响应本预案;应急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区应急管理局,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关闭本预案响应程序。

6.组织机构及职责

6.1指挥机构

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

指挥部机构组成: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主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挥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府办、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筑业管理中心、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人员由区府办、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区信访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区供销总社、区水务集团、区总工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医疗保障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局、区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属地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6.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6.2.1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领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处置、救援和协调工作;

负责批准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批准现场救援方案,做出救援决策,组织现场抢救;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等;

决定设置安全区域和设定紧急撤离信号并启用等重大工作;(事故现场公安消防车辆发出警笛连续长鸣声为紧急撤离信号。撤离命令由指挥官发布。所有现场人员听到此信号,应迅速撤离至安全区域,避免更多人员伤亡。)

根据先期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决定是否应急升级,请求上级支援;

组织协调应急保障工作,决定临时调度、征集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设备、设施、资金;

传达上级有关指令,负责向上汇报、对外协调沟通、信息通报、新闻发布。

6.2.2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突发事故中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物资能源和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的保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建设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以及城市供排水、热力、道路桥梁、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展工程抢修、事故现场危险建筑物监控,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抢险和处置意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交通水运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及港口事故、内河通航水域事故、运输场站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大型文化活动、文化经营活动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文物古迹、旅游景点、星级饭店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进行新闻发布和报道;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或关闭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供销总社:协助做好抢险物资的组织保障和供应;

区水务集团:负责组织和协调污水、供水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紧急抢修工作,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的污水、供水等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区总工会: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保障分局:组织并联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供应;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和管辖电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及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按属地和隶属管理原则,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后勤保障;参加所属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和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善后处理。

6.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救援由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专业组开展救援行动,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和优先行动原则。各相关部门人员及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后,听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灾情设若干专业组。

1.现场综合组:负责协调有关专业组和部门、单位开展救援工作;传达贯彻领导有关指示、指令,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事故情况及处置、救援情况上报,信息发布、通报和对外沟通协调。该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由区府办负责。

2.医疗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该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分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3.搜救抢险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开展事故现场遇难及受困人员的搜救,组织事故现场的灭火、工程抢险、打捞、拆除、吊装、矿井打道、堵塞、关闭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冷却设备容器、洗消被污染区域、切断危险源等抢险救援工作,并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监测。该组由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和事发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4.安全保障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和紧急撤离安全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负责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请示并发布紧急撤离信号;负责事发区域及相关区域安全警戒、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疏通道路交通,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保护事故现场。该组由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事发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由公安分局负责。

5.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组织保障和供应,协助区交通运输局紧急调度抢险车辆,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抢险人员及撤离群众等;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 协助处理伤员救护工作,协助开展对遇难、伤残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和现场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该组由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供销总社、事发地乡镇街道或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急保障牵头和协助部门等组成,由区发改局负责。

6.交通运输组:负责大型吊车、挖掘机械、运输设备等抢险车辆的紧急调度,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抢险人员和疏散、撤离人员等;协助应急救援中的交通保障工作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运送。该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及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等组成,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山体、土壤等环境和建筑物的即时监测,确定危害程度和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现场应急救援建议意见。该组由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家组成员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9.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该组由事发企业及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组成,由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7.应急救援程序

7.1先期处置及报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负责人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组织救援、控制事态、保护好现场,并将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公安110指挥中心,消防119、急救120接警报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警,并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区级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初步情况,先期处置情况及求援要求。

7.2信息报告、传达与应急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警后:

1.立即通报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接警后,(1)按照部门主管预案要求立即通知单位应急人员、专家组人员出警赶赴现场,(2)与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前期领导、指挥、协调工作。

2.立即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警后,(1)立即通知单位人员、专家组人员出警赶赴现场,(2)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前期领导、指挥、协调工作,(3)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视情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

3.立即通报区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警后,按预案协同要求,立即通知单位应急人员、专家组人员出警赶赴现场。

7.3应急响应与赶赴现场

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警后,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领导、赶赴现场,做好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等级,由区应急管理局报总指挥批准实施应急响应,向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成员单位发出应急救援通知;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7.4应急处置与救援抢险

由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各现场救援专业组开展救援行动,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和优先行动原则。各相关部门人员及专业救援组赶赴现场后,听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及时搜救受害被困人员,指导群众做好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2.及时组织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与治疗;

3.组织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控制危险源,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进一步泄漏,进行设备容器的冷却,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时,应注意救援人员的安全保护,注意危险源分布情况,分析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正确选择最合适的救援办法实施搜救、抢险;堵塞、关闭、控制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防止污染水源和气体向外围流散;

4.设立警戒区域、范围,设定安全区域和紧急撤离信号;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加强现场保护,为事故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如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绘制简图、作好记录、妥善保管;

5.安全转移危化品及物资设备;加强建筑物和特种设备监控;

6.组织应急保障,开展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的调配,联系上级和外界救援力量,做好后勤保障,传达上级指示,组织信息的通报、发布和情况上报工作;

7.协调应急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的组织供应,提供气象资料等相关工作;

8.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9.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10.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7.5信息报送

向上信息报送由区府办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7.6扩大应急

当区政府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需扩大应急时,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援。

7.7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区应急管理局,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关闭本预案响应程序。

8.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8.1善后处理。善后处理由事发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要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要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物资。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8.2事故调查。由上级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本级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尽早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明确并落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3事故处理。事故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8.4评估。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要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调查、评估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8.5恢复重建。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伤害人员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9.保障措施

9.1应急队伍保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应急管理局要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9.2 物资装备保障。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9.3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保障。

9.4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措施。

9.5交通运输保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安分局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9.6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区经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9.7治安维护。公安分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9.8科技支撑。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修订。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起草工作,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专项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10.2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10.3预案演练。区政府及有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有关应急预案的演练,一般每2年组织开展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0.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虞政办发〔2018〕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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