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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913/2022-793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2-08 11:29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上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3 风险分析和灾害预警响应

3.1  风险分析

3.2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绍兴市上虞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扎实做好舆情搜集研判、引导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及调运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争取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必要时动用区级食盐储备稳定市场。

区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科技局:组织现场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灾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受灾地区的环境污染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区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区水利局:监督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负责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区广电总台: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侨办、外事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区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区红十字会: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冰冻、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铁路上虞站: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铁路运输网络安全,负责协调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上虞中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区慈善总会: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组织社会力量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救助。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参加救灾工作。完成上级减灾委下达的其他任务。

3  风险分析和灾害预警响应

3.1风险分析

上虞区地处浙江省东北部,地形南高北低,南部低山丘陵与北部水网平原面积参半,俗称"五山一水四分田"。又因地形复杂,光、温、水地域差异明显,灾害性天气较多,台风、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易发频发,这些灾害严重威胁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在气候变暖背景及厄尔尼诺事件的影响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要特别重视防范局地突发性强降水诱发的城市内涝、中小河流域洪水以及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需加强预报监测预警,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或绍兴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行政村(社区)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在报区防指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条线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管理等工作。

(5)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虞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虞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应急管理、发改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农业农村、商务、粮食、物价等管理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通信管理机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经信部门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建设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400户以上、2千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指导做好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管理等工作。

(5)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虞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虞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应急管理、发改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灾情稳定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5)应急管理、发改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应急管理、发改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区建设局做好指导工作。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后,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并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上级补助资金情况及时下拨。

6.3.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实现区级、镇(街)级、村级救灾物资储备全覆盖。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村级避灾安置点、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与大型超市商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申请调用灾区邻近的县级救灾储备物资。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按照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要求,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

7.4.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人防疏散场所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区减灾委办公室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山林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18〕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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