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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02/2022-79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2-08 11:15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关于对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上虞区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金华新时代市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畈一村

被投诉人: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江东北路588号百官广场30楼

被投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987号

代理机构: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江东北路588号百官广场30楼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上虞区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FS2022015X),预算金额750万元,于2022年06月09日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并发布结果公告,预中标人为绍兴市上虞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人金华新时代市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一,于2022年06月12日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06月21日对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为维持原有中标结果。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2年06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投诉材料,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本机关于2022年08月0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金华新时代市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及理由为:

投诉事项1:根据网上公示的专家评分,1号、3号、4号及5号专家给我公司的技术商务评分(详见附件1)分别为63分、57.5分、72.5分和54.5分,平均分为61.9分,而2号专家对我公司的评分为41分,低于其他评委。反观2号专家对于预中标单位(绍兴市上虞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评分,竟然达到了78分。因此我公司认为该专家评分村镇畸高畸低情况,2号专家有评分错误或者偏袒预中标单位的嫌疑。我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公司及评标委员会并未证明回复我公司的质疑,违背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事实依据:2号专家的打分村镇畸高畸低评分的情况。

法律依据:这现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可以修改评标结果。《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

投诉事项2:我公司作为老牌农业废弃物处置公司,在金华、湖州、衢州等地区均有废弃物处置的项目正在运营,经验丰富,相关配套设置及资质齐全,技术力量雄厚,运营及售后方案完善,标书质量优秀。2号专家给我公司的评分为41分,给预中标单位的评分为78分,居然有37分的逆差,结合其他专家的评分,2号专家的行为实在令人费解。如此明显的非正常打分,在我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公司以“本项目评标专家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独立打分”的理由来搪塞,实在无法使人信服。

事实依据:上午技术实际评分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诉事项3:在当天的开标过程中,在未公开上午技术评分的情况下,直接开启价格标。我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公司回复“在政采云系统中,开启报价文件前各投标单位的上午技术得分已确定,在开启报价文件后的上午技术得分在后续系统操作过程中均无法退回修改。”但未按时公开商务技术分为既定事实,且我公司多次参与过政采云系统开标,招标过程中均及时公开商务技术得分,因此招标公司的回复不能令人信服,违反了招标程序,有违规的嫌疑。

事实依据:政采云开标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被投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答辩事项为:

针对投诉事项1:

1、你单位在此次投诉事项中写的“招标公司及评标委员会并未正面回复我公司的质疑”,经询问招标代理,解释在2022年6月21日的质疑回复函中已回复“专家打分分别为63分、57.5分、72.5分、54.5分和41分,五位专家的平均分为57.7分,畸高为75.01分,畸低为40.39分,所有专家打分符合规定。”

2、招标文件中项目采购需求明确写明: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以农资店为依托的回收网点,不少于100家,并与农资店签订回收协议;你单位提交的材料中,采用“户收集、村回收、街道集中”的回收模式,与采购需求不符,且与农资店无回收协议。故打分较低。

法律法规依据:

1、《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第六点“(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针对投诉事项2:

本项目要求建立由全区各农资经营店为一级的回收单位,中标人为二级回收单位,专业处置单位(具有合法资质)为无害化集中处置单位的上虞区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和集中处置的体系,有助于闭环回收,深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除绍兴市上虞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5家投标单位因回收体系不清,打分均较低,并非针对你单位,且打分偏差在规定的范围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针对投诉事项3:

经询问招标代理,作出如下答复:招标代理虽未按时公开商务技术得分,但在开评标过程中,招标公司没有可以修改评委得分分值等的权限,无法改变专家对商务技术的评审得分,且在后续系统操作过程中均无法再退回修改。

事实依据:政采云电子交易操作指南,该流程操作不可逆。

代理机构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辩事项为:

针对投诉事项1:

1、你单位在此次投诉事项中写的“招标公司及评标委员会并未证明回复我公司的质疑”,招标代理在2022年6月21日的质疑回复函中已回复“专家打分分别为63分、57.5分、72.5分、54.5分和41分,五位专家的平均分为57.7分,畸高为75.01分,畸低为40.39分,所有专家打分符合规定。”

2、经征询2号专家意见,作出如下答复:“招标文件中项目采购需求明确写明: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以农资店为依托的回收网点,不少于100家,并与农资店签订回收协议;你单位提交的材料中,采用“户收集、村回收、街道集中”的回收模式,与采购需求不符,且与农资店无回收协议。故打分较低。”

法律法规依据: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第六点“(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针对投诉事项2:

经征询2号专家意见,作出如下答复:本项目要求建立由全区各农资经营店为一级的回收单位,中标人为二级回收单位,专业处置单位(具有合法资质)为无害化集中处置单位的上虞区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和集中处置的体系,有助于闭环回收,深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除绍兴市上虞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5家投标单位因回收体系不清,打分均较低,并非针对你单位,且打分偏差在规定的范围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针对投诉事项3:

招标代理虽未按时公开商务技术得分,但在开评标过程中,招标公司没有可以修改评委得分分值等的权限,无法改变专家对商务技术的评审得分,且在后续系统操作过程中均无法再退回修改。

事实依据:政采云电子交易操作指南,该流程操作不可逆。

经查实,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主要涉及2号专家的评分标准,经查阅五位专家对投诉人打分分别为63分、57.5分、72.5分、54.5分和41分,其中2号专家对投诉人打分为41分,五位专家的平均分为57.7分,畸高为75.01分,畸低为40.39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独立评审。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第六点“(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本机关认为2号专家打分并未偏离总评分30%以上,不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况。据此,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该采购项目确实存在未公开商务和技术评分的情况下,直接开启价格标的现象。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点的规定,开标原则上应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同时公布其商务和技术得分,后拆封报价文件的顺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据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上虞区农药肥料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项目编号FS2022015X)”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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