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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2-723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2〕6号 | 公开日期: | 2022-02-15 16:07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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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为更加高效推进区域内部生产要素资源的互联互通,补齐跨乡镇道路建设的交通“短板”,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实施上虞区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行动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打通“断头路”建设工作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支撑,统筹考量区域发展建设、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稳步推进“断头路”贯通,不断完善农村公路交通体系、改善群众出行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高水平“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畅通景点之间、乡镇之间以及乡镇内部的公路“微循环”,助推融入交通“大动脉”,进一步发挥路网运行效能,持续优化路网结构,至2025年末,打通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受益面广、引领效果强、综合效益优的“断头路”,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先导作用。 三、实施内容 组织实施上虞区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行动计划(2022~2025),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绿化、照明、标志标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集团以及有关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能,分工落实各部门、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相关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 (三)强化要素保障。资金保障: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全额保障,包括建安费、设计费、监理费、第三方检测费等;政策处理费按实申报,核拨上限100万元/公里。涉及其它要素,按照各部门职责优先予以保障。 (四)强化督导考核。上虞区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运行以及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同时负责各项建设任务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督查指导工作,并纳入区委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阶段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打通“断头路”事关民生福祉,共富发展。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为民服务的使命感、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做好打通“断头路”建设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形成部门联动。各相关单位要围绕打通“断头路”建设的任务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化解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工程建设稳步快速推进。 (三)注重氛围营造。各相关单位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统筹吸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建议,取得广泛理解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打通“断头路”建设工作早日取得成效。 附件:1.上虞区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2.上虞区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行动计划表 (第一批) 附件1 上虞区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高效、规范、有序推动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上虞区打通“断头路”建设项目。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坚持适度建设的原则,以完善区域路网、方便群众出行为首要目的。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能,分工落实各部门、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打通“断头路”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施工图设计批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督查等。 区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等。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涉及项目林地指标的保障和审批工作。 区交通集团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及核拨等;同时,协调乡镇(街道)开展设计图纸编制、施工招投标等工作。 乡镇(街道)作为具体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各类前期专项报批(涉水、涉堤、涉地、涉林等),设计图纸编制,政策处理等;同时负责施工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竣(交)工验收,结(决)算审计,档案和建后管护等工作。涉及两个乡镇(街道)的项目,原则上由线路较长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招标工作;设计图纸可分标段编制,分别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计划管理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交通集团对各乡镇(街道)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认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实施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乡镇(街道)书面申请,区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实行乡镇(街道)负责制,乡镇(街道)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全面负责。涉及隧道等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乡镇(街道)可选用工程项目代建模式。 第七条 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制。按照区级招投标管理相关文件,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工作(涉及两个乡镇街道的建设项目可分标段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乡镇(街道)按照区级招投标管理相关文件,选择具备相应公路行业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工作。 第九条 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具备相应公路行业资质,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 第十条 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乡镇(街道)在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打通“断头路”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变更设计内容。不得任意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涉及工程变更、决算审计等事项按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分开进行。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前,乡镇(街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行业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竣(交)工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报告送至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按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集团、公安分局及有关区级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参加。 第十七条 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乡镇(街道)应将竣(交)工验收报告报送区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交通集团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专项核算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拨付;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建设情况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核拨范围包括建安费、设计费、监理费、竣(交)工质量检测费、第三方检测费、预决算编制费等工程项目相关费用以及政策处理费用。建安费等有关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全额保障;政策处理费按实申报,核拨上限100万元/公里。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一)政策处理费:工程开工后,乡镇(街道)报送相关资料经区交通集团审核后,限额范围内100%拨付至乡镇(街道)。 (二)设计费、监理费、竣(交)工质量检测费、预决算编制费等,工程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报送相关资料,经区交通集团审核确认后,一次性拨付至乡镇(街道)。 (三)建安费拨付:完成项目(或标段)招标后,拨付合同价的30%至乡镇(街道);完成项目总工程量 70%,拨付至合同价的50%;完成项目(或标段)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价的 80%;完成项目(或标段)结算审计备案并移交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后拨付至施工结算审计价的98.5%。 缺陷责任期满后(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确认无工程缺陷责任后,拨付至结算审计价的100%。 申请资金拨付需分阶段提供相关合同、发票、计量支付台账、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乡镇(街道)报送相关资料,经区交通集团审核确认后拨付。 第六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照公路行政等级,移交相应管养单位养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乡镇(街道)应配合区交通集团做好公路资产的产权交接工作。区交通集团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公路资产的登记入账工作。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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