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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235/2022-731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3-25 10:24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关于曹XX与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52号

申请人:XX,男,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皂李湖村XX号。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华光居委。

法定代表人:冯永奇,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XX不服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2021年10月25日的强拆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破坏申请人房屋、院落大门、挡雨亭等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对破坏的房屋、院落大门、挡雨亭进行复原。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XX,其房屋位于上虞区梁湖街道皂李湖村XX号,具有《绍兴市上虞区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统一票据》、《上虞市私人建房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等合法手续,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现因相关地块建设需要被征收,未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2021年10月25日申请人房屋、院落大门、挡雨被强制拆除、破坏。具体情况如下:主房一楼30平方米被强制拆除主房二楼房间40平方米被强制拆除、主房三楼露台40平方米被强制拆除、主房屋顶被严重破坏院落大门被强制拆除。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出警但并未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告知申请人系被申请强制拆除,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强拆、破坏房屋、院落大门、挡雨亭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的主房系一个整体,一家人均居住在此,在被申请人将主房严重破坏后,申请人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在申请人还在该房屋居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该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现被申请人故意强拆、破坏房屋、院落大门、挡雨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强拆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违法的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实施强制、破坏拆除行为实体及程序均违法。申请人对案涉被拆房屋享有合法的物权,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的强拆、破坏行为系违法。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实施强拆、破坏行为之前,并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催告材料,未听取申请人的任何意见,更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行政决定。被申请人执行强拆行为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强拆、破坏行为实体及程序均严重违法。

二、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破坏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申请人房屋被强拆、破坏之日,申请人并未收悉任何部门作出的任何决定,在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滥用行政强制权强行拆除、破坏了申请人的房屋,严重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破坏行为超越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以拆违代征收,执法目的不当。依据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申请答〔2021〕第47号)可知,申请人的房屋位于绍征启告(虞)[2021]8号-16号、绍征补告(虞)[2021]8号-16号征收范围内。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征收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故被申请人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破坏申请人的房屋、院落大门、挡雨亭,存在以拆违代替征收的事实,严重违反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之比例原则,其属于滥用职权,执法目的不当。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上虞市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统一票据、《上虞市私人建房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接警单详情、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上虞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答复称,申请人被拆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申请人于1987年12月20日申请村民建房,申请建房用地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平方米,房屋为三层两间,经批准后建筑楼房两间计面积270平米。上述可证明申请人合法住宅为两间三楼,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申请人所述于2021年10月25日被拆房屋(见《房屋测量简图》)明显系上述经审批改造范围之外的非法建筑,根据测量申请人实际建造占地面积134.5平方米,建筑面积424.38平方米。其复议申请书所称的房屋、大门、挡雨亭等部分建筑均为合法定审批之外的建筑,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也明确显示拆除部分为审批范围之外的违法建筑。其经调查核实于2021年10月22日向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但申请人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且未提供可证明涉案拆除建筑合法审批或证明文件。另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申请人未配合接受调查。2021年10月25日行政强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被拆房屋内的室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对拆迁过程公证保全,室内物品搬运至该户屋内,保障了其财产利益,行政拆除程序基本到位。综上,申请人的违法建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稳定大局。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上虞市私人建房呈报表》、《上虞市私人建房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房屋测量简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公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1984年申请建房,于2007年申请对原房屋进行翻建,房屋位置位于上虞区梁湖街道皂李湖村XX号,建房用地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0平方米,房屋为三层两间,经批准后建造楼房两间面积为270平方米。被申请人经现场勘查发现,认为申请人未经审批擅自在上虞区梁湖街道皂李湖村建造建筑物,案涉的房屋、大门、挡雨亭等部分建筑均为合法审批之外的建筑,于2021年9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配合调查,申请人未予配合。被申请人经测量,发现申请人房屋实际建房占地面积为13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24.38平方米,明显超过规划许可的范围,认为案涉45.5平方米系违章建筑。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对案涉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并邀请公证机构对被拆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对拆迁过程公证保全,室内物品搬运至该户屋内,保障了其财产利益。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虞市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统一票据、《上虞市私人建房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接警单详情、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上虞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房屋测量简图、《调查(询问)通知书》、《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院落大门、挡雨亭等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本案的证据,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后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即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未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或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保护之受损害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非法利益的损害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虽未依法定程序拆除案涉房屋,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权属依据所指向的楼房三层两间并未列入被申请人拆除范围。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案涉建筑的权属证据,申请人未予提供。因此案涉建筑的合法性依据不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保护范围。申请人要求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对已拆除的房屋、院落大门、挡雨亭进行复原的复议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院落大门、挡雨亭等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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