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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31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3-25 10:39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陈XX与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63号 申请人:陈XX,男,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街。 法定代表人:谢潜程,职务:镇长。 申请人陈XX不服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谢塘法定途径处〔2021〕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X称,《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中被申请人用后檐高度为3.2米来认定陈X山所建平房未超高依据不足,陈X山所建平房为未批先建,未取得规划批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所述未超高事实依据不足。规划审批新建房未考虑对邻里实际影响,陈X山户与其户距离极近,影响其户采光,侵犯邻里正当合法权益,审批手续不合法合规合理,《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人民政府答复称:一、案涉平房未超高,根据《上虞县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城乡居民后檐高度与住房之间的间距比例控制在1:0.9-1:1.1之间,二层楼房后檐高度不超过7.2米,三层楼房后檐高度不超过10米。”经丈量,陈X山户后檐高度为3.2米,前后间距为4.7米(至申请人西侧山墙瓦头下侧墙壁,至申请人大门约7.3米)。二、案涉平房系依法审批,XX村反映低保户陈X山户住房破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村镇建设办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监督,鉴定结论为D级危房。根据《上虞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虞农房改办〔2021〕1号),为保障陈X山户住房安全,立即开展危房救助工作(当时正值台风)多发时段,经现场踏勘,拟规划审批新建平房2间,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陈X山户向XX村委提出住房救助申请,XX村按照相关要求整理住房救助资料报送谢塘镇村镇建设办,并于2021年7月23日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规划审批新建平房2间,占地面积48.75平房米。三、陈X山户实施困难住房救助建造平房时,经现场踏勘丈量,符合私人建房相关间距,审批手续合法。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上虞县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鉴定报告》、《上虞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上虞区私人建房呈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绍兴市信访局反映其系谢塘镇XX村245号村民,2021年7月,村民陈X山经过审批在其户围墙外面搭建平房,房屋高度为4米左右,超出围墙很多,遮挡了其户采光,要求有关部门对此处理。被申请人接件后,会同XX村联村组进行了现场踏勘,作出了《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查明,陈X山为谢塘镇XX村低保户,原有住房经第三方鉴定为D级危房。根据《上虞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虞农房改办〔2021〕1号),为保障陈X山户住房安全,及时开展危房救助工作,经规划审批新建平房2间,占地面积48.75平方米。陈X山户新建平房的北边山墙尖峰现已改成斜屋屋面,按照私人建房标准,前后住房之间的间距比例控制在1:0.9-1:1.1之间,二层楼房后檐高度不超过7.2米,三层楼房后檐高度不超过10米。经核实丈量陈X山户后檐高度为3.2米,前后间距为4.7米,符合私人建房标准。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现场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上虞县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鉴定报告》、《上虞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上虞区私人建房呈报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虞县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城乡居民后檐高度与主房之间的间距比例控制在1:0.9-1:1.1之间,二层楼房后檐高度不超过7.2米,三层楼房后檐高度不超过10米。结合本案,陈X山为谢塘镇XX村低保户,原有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经规划审批新建平房2间,占地面积48.75平方米。经核实丈量陈X山户后檐高度为3.2米,前后间距为4.7米,现新建平房的北边山墙尖峰现已改成斜屋屋面,符合《上虞县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私人建房标准,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谢塘法定途径处〔2021〕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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