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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37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22 11:38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江XX与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2]14号
申请人:江XX,女,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康阳大道XX号。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中段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江XX不服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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