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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37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22 11:42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徐XX与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2]17号
申请人:徐XX,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道XX村XX房。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中段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徐XX不服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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