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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2-737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22 11:45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张XX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2]21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XX村XX号。 被申请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1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毅,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XX不服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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