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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24/2022-74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12 14:57 | |
发布单位: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27号(虞)) | ||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和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丽萍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随意堆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6月7日,交叉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大门外南面废料堆场旁高压铁塔下绿化带内堆放有类似固废状的污泥,经现场勘查,上述污泥与你单位污水处理污泥烘干后性状相似。后经调查查实,你单位随意堆放的污泥为危险废物,代码HW17(336-064-17),重量约为1.02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19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随意堆放、倾倒危险废物的事实。 3、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的合法性。 4、危险废物委托(焚烧)处置合同、工业废物(液)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固废处置的合法性。 5、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吴少华、韩耀铨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市环听告〔2021〕17号(虞))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73341101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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