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区生态环境分局 >>重点领域 >>环境保护
索引号: 002590024/2022-742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5-12 15:20
发布单位: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41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锦琦

详细地址:上虞区丁宅乡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对你单位逃避监管方式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丁宅乡(2010)J1号地块的建设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建设工地施工正常,工地北侧有一处集水坑,内有一只水泵并连通一根蓝色软管,正在向工地附近的水沟泵出水坑内泥浆水。现场采集该工地内集水坑泥浆水、工地泥浆水临时软管外排口水、管溪水水样各一只送监测。经监测分析,工地泥浆水临时软管外排口水水样pH值为9.56;悬浮物浓度为168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逃避监管方式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的潘江军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邵锦琦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市环听告〔2021〕26号(虞))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7334110195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