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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24/2022-742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12 15:48 | |
发布单位: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49号(虞)) | ||
当事人:绍兴大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明宏 详细地址: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祥路88号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厂区西北侧围墙边存放有废切削液。经调查查实,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06-09,上述情况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危废贮存需防雨、防风、防晒、地面防腐防渗等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3、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诸林光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证明卢明宏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的合法性。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提出了一份申请报告: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第一时间主动消除环境危害;二企业面临生产危机,请求从轻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市环听告〔2021〕30号(虞))及《送达回证》为证。 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第一时间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在量罚上,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733411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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