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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24/2022-742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12 16:13 | |
发布单位: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54号(虞)) | ||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弘辉漂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俞强荣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10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二分厂正常生产,浆料调配车间正在进行调浆,浆料调配车间门未关闭,且装有浆料的浆料桶未进行覆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事实。 3、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的合法性。 4、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顾记林、罗苗林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俞强荣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罚告〔2021〕21号(虞))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733411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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