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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112/2022-744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5-23 19:00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1号建议的答复

虞农建〔2022〕2号

田毅代表:

您在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拆迁社员(居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算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区包括曹娥街道一些村(居)陆续进行了拆迁。一些村(居)拆迁后并入了社区,原村(居)组织机构性质发生了变动,村(居)民由原来相对集中居住变为分散落户,村(居)民对拆迁后集体资产的关注更加迫切,特别是有一些村(居)在逐步分配处置集体资产后,对面上拆迁村(居)的影响更加明显。

目前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研究,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起草了《关于改居村调整后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拆迁村(居)的集体资产处置提出三种处置意见。

1.彻底清算,实施终止。拆迁后集体资产以货币资金为主、其它集体资产已全部处置完毕、集体资源(包括土地、山林、水面)已全部征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对集体现有资产进行彻底清算,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将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剩余资金,在提足社管人员分流等费用后,分阶段完成处置,处置完成后终止股份经济合作社。

2. 按年分配,集中管理。拆迁后集体资产除货币资金外仍有一定数量的实物资产(包括房屋类)、资源(包括土地、山林、水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保留股份经济合作社。对集体剩余资金和剩余资产资源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在符合章程规定分红后每年可酌情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货币资金余额的20%)分配到社员,以满足社员分散居住所必需的社区公共费用开支。至剩余实物资产和资源全部征用后可以作终止处置。

3.改制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拆迁后拥有优质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每年有较高且持续增长的经营性收入,集体资源(包括土地、山林、水面)已全部征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提足社管人员分流等费用后,将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社员转为股东,完全实施市场化运作。

目前有少数拆迁村(居)已按上述政策在实施处置。对符合条件的拆迁村(居),乡镇(街道)组织在全面清查、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分别实施。

最后,感谢您对村级集体资产清查核算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吴雅琴  联系电话:82187819)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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