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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820025902869/2022-749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越街委〔2022〕20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13 16:08 |
发布单位: | 小越街道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小越街道弱势群体探访关爱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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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2020〕20号)相关精神,《关于开展上虞区弱势群体探访关爱试点及镇街级“救助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方案》,高质量完成2022年区政府弱势群体探访关爱行动民生实事,小越街道根据当前探访关爱工作成果,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向“救助+服务”的转变,为满足弱势群体的不同服务需求,融合社会服务资源,健全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构架,拓展服务内容方式,引导结对帮扶,使弱势群体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服务对象 (一)小越街道民政在册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及散居孤儿、散居特困供养对象(下简称民政困难对象)。 (二)70周岁以上孤寡、独居、留守、失独,以及60周岁以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 三、工作内容 (一)引入和培育探访关爱力量。各村(社)要充分发挥好乡贤参事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专门从事摸排探访关爱服务、宣传帮扶等工作,小越街道办事处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发动小越街道社工站社工、专职网格员、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群体,建立小越街道“越邻里”志愿服务队,发挥积极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信息台账。民政困难对象数据信息,由村(社)、街道民政线定期维护更新。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信息,由街道组织摸排,精确掌握数量规模以及他们的健康状况、居住状况等信息,根据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自理能力、精神状态等情况分成一般、重点、高风险三类等级的评估确认(评估表见附件),建档立册,将基本信息录入大救助系统并定期维护。民政困难风险评估等级信息,在原有困难群众探访关爱风险等级评估基础上更新。 (三)分级分类实施探访关爱活动。由专业探访团队实施入户探访、电话询访服务。结合服务对象意愿,对一般、重点、高风险三类对象,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分类实施常规、常态、特定探访服务。其中,常规探访原则上为一般对象,每隔10天电访1次,20天入户1次;常态探访为重点对象,每隔5天电访1次,8天入户1次;特定探访为高风险对象,每隔3天电访1次,6天入户1次。及时了解弱势群体的生活情况,对收集上来的服务需求进行登记,上传至大救助系统。 (四)多种途径及时化解群众需求。对采集的需求,由小越街道“越邻里(助联体)”志愿服务队进行分类交办。跟踪服务内容与方式,对服务完成情况建立反馈机制,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对于确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行动不便的弱势群体,需要开展保洁、跑腿代办、物品代买等服务的,由探访队伍明确服务标准,组织人员定期上门服务;对于难以通过志愿服务完成的日常护理、理发、订餐送餐、家电维修等项目,由小越街道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公司承接,制定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定期集中或上门开展服务。 (五)链接属地资源,实施结对帮扶关爱。分析和拓展服务对象的社会支持系统,引导服务对象所在村社契约共建单位、爱心公益组织、“三师三员”、党员、社工、爱心人士等力量,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与服务对象进行非正式的契约结对,开展日常看望、陪伴、物资帮扶等活动。
附件:1. 上虞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评估表 2. 接受探望及个案服务协议书
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工作委员会 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上虞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评估表 一、服务对象个人信息 填表人:
二、评估项目
备注:1. 子女、配偶在绍兴市外,独自居住半年以上的老年人为独居老年人;子女、配偶均在浙江省外,一个人居住的老年人为留守老年人;子女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老年人,不列入探访对象。 2. 重病指患有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的疾病,重残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或持有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对象; 2.三级为一般服务对象,实行常规探访;二级为重点对象,实行常态探访;一级为高风险对象,实行特定探访。
附件2: 接受探望及个案服务协议书
为规范提供弱势群体的探望、电访服务,根据相关文件依据特制定如下协议: 1、同意机构派员前往服务对象居住地开展探望、电访服务。同意机构在严守个人隐私的原则上记录个人信息。 2、同意机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意愿组织服务对象参与相关的服务与社区活动。 3、尊重机构服务人员的职业规范、个人尊严等,不得向服务人员提出职责范围外的服务要求。 4、积极配合服务机构做好服务过程中有相关服务内容等信息的登记、录入。 5、机构及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关系是专业工作关系,非私人及朋友关系。因此在服务过程中应避免经济利益、私人馈赠及情感关系发生。 6、如服务对象愿意接受个案服务,应配合制订、实施机构与服务人员的服务方案(服务协议由承办机构和探访对象另行商定)。特殊原因也可协商解决提前终止服务。 7、机构与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服务职业道德与规章制度,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服务对象个人相关信息向第三方透露。 8、如在服务过程中,双发发生不愉快或被侵犯合法权益的,双方有权利向属地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
服务机构(盖章): 村社(盖章):
服务人员签名: 本人/监护人签名: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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