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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k151292752/2022-749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6-13 11:01
发布单位: 百官街道 有效性: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即将淘汰,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尊敬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车主朋友们: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灵活经济便捷的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据区公安部门统计,我区有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约28.5万辆(其中百官街道44167辆)。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非标电动自行车暗藏诸多危险因素,如车速过快,刹车系统跟不上;蓄电池防篡改及短路保护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发生自燃引起火灾;车速限值不符合标准要求,非法改装控制器或电机、加装电池、非法提高车速,会影响车辆的操纵稳定性和制动距离,也会影响骑行者的视觉以及判定力和反应时间,从而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生命危害等。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虞区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方案》,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为此,请您知晓以下相关内容:

      01、鼓励提前淘汰时间

      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9月30日

      02、鼓励提前淘汰范围

      1.已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悬挂黄底黑字“上虞防盗登记牌”和绿底白字“绍兴防盗备案号”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他非标电动自行车:

      (1)最高时速超过25km/h的;

      (2)电机功率大于400W的;

      (3)电池电压大于48V的;

      (4)整车重量大于55kg的;

      (5)无脚踏骑行功能的;

      (6)其他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情形。

      03、办理地点:各临时回收代办点

 优惠举措:本次淘汰置换优惠内容包括“四个一点”,包括“企业让一点”“回收抵一点”“运营商惠一点”“金融机构助一点”等支持政策,可通过“浙江e行在线”微信小程序平安e行淘汰置换政策包查询各项优惠内容,自由选择形成个性化优惠套餐。实际优惠额度以在销售门店置换时兑现为准。

请您主动配合做好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尽早携带本人身份证、非标电动自行车到所在乡镇(街道)临时回收代办点办理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相关手续。

 特别提醒:购置新电动自行车时,请购买已赋“浙品码”的车辆及蓄电池;上牌需上“码牌合一”的数字化车牌;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请佩戴好安全头盔,确保文明行车;禁止擅自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养成规范充停习惯,避免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

谢谢您的理解、支持,并祝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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