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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MB1674269F/2022-75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6-28 14:40
发布单位: 医保分局

关于印发“医保专员”工作《交流会商制度》《问题登记交办销号制度》《督查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各中心,各医保专员:

为推动“医保专员”制度落地见效,经研究,制定印发《“医保专员”工作交流会商制度》《“医保专员”工作问题登记交办销号制度》《“医保专员”工作督查通报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医保专员”工作交流会商制度

2、“医保专员”工作问题登记交办销号制度

3、“医保专员”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

2022年5月5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办公室               202255日印发

 

附件1

“医保专员”工作交流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解“医保专员”工作进展,帮助医保专员掌握面上工作开展情况,学习借鉴基层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保专员”工作交流会商,分为工作例会和专题会商会议两种形式,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三条  “医保专员”工作例会,一般安排在逢双周周五召开,遇事顺延,全体医保专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重要讲话及批示指示精神;

2、医保专员逐个交流汇报上次会商问题的处置、反馈落实情况及本次收集的问题、意见、建议的基本情况及初步的处置意见;

3、医保专员交流基层工作经验,分享心得体会;

4、局领导提工作要求。

第四条  “医保专员”专题会商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实行一事一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1、医保专员工作过程中,采集到的问题,涉及机制调整处置难度较大或需要多科室(中心)协同推进的,由牵头责任科室(中心)提出会商议题和整改工作方案;

2、领导小组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商讨并明确工作目标、整改措施、责任科室、完成时限等具体要求。

3、形成“医保专员”专题会商会议纪要。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局党组商定。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及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会务工作。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会商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医保专员”工作问题登记交办销号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医保专员高质量高效率解决基层反映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建立问题采集、整改、反馈、销号闭环管理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保专员在驻点办公或日常工作过程中,采集到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均需登记、报备。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采集问题的医保专员负责登记、报备。

第三条  即收即办类的,问题处置反馈给当事人后,及时将问题内容、采集时间及处理结果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四条  非即收即办类的,按以下程序登记、销号:

1、医保专员将疑难问题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局办公室填写《问题转办单》,交由专职协调小组或相关职能科室处理。

2、专职协调小组或相关职能科室在收到《问题转办单》后,2天内提出问题解决方案并反馈给相关医保专员。涉及重大疑难的,由专职协调小组或职能科室提交问题处理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专题会商。

3、医保专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并报局办公室销号。原则上,采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如办理较为复杂,须及时告知当事人办理进展,直至问题解决、销号。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医保专员采集到的问题登记、转办、销号管理工作,要健全管理台账,及时做好问题的梳理、归纳、交办、督查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医保专员”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干部职工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举措,积极主动地为基层及群众排忧解难,推动“医保专员”制度取得更大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对象:全体医保专员及办理事项。

第三条  督查重点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行政决策执行落实情况;

2、医保专员“驻点办公”到岗到位工作开展情况;

3、基层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处置落实情况;

4、医保专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情况;

5、基层及群众对医保专员和办理事项的体验感、满意度。

6、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督查方式:采取问题办结电话回访、重点问题跟进督查、下基层上门走访、发放问卷书面征询等形式开展。督查工作原则上一季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  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的范围、重点、方式,报“医保专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督查结果运用:

1、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面上情况、共性问题及工作建议,印发到乡镇街道、医保专员。

2、发现作风优良、服务优质、基层及群众满意度高的,在“医保专员”工作列会、全局机关干部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发现工作浮夸、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落实不力、基层及群众反响较差的,对当事人提醒谈话;情节较为严重的,书面检查,并在“医保专员”工作例会或局机关干部会议上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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