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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82MB184853X6/2022-75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29 15:26 | |
发布单位: | 杭州湾综合管理办 | 有效性: |
《杭绍甬高速公路(新东线)上虞段土地收回及政策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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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杭绍甬高速公路上虞段及崧厦连接线建设工作,杭州湾综管办在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的委托下,负责杭绍甬高速公路(新东线)上虞段土地收回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与各权属地块补偿协议的签订。鉴于本次国有土地收回工作涉及乡镇(街道)、企业较多,里程长,各地块情况各异,工作难度不尽相同,由于虞政发[2014]47号文件实施已经6年,对海涂种植、养殖的面花补偿内容未能全覆盖,且土地使用权及面花设施补偿标准已不适应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与土地权属单位的实际接触中反响较大。为此,杭州湾综管办在广泛进行征集意见建议后起草了《杭绍甬高速公路(新东线)上虞段土地收回及政策处理办法(送审稿)》,呈送指挥部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二、制定过程 由杭绍甬高速上虞段指挥部牵头,杭州湾综管办相关领导及职能科室和舜杰律师事务所共同参与《办法》的前期可行性调研、征集社会各方意见,在与指挥部多次对接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1、收回乡镇(街道)、村的海涂土地、企业出让农用地、国有农场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文件标准和〔2010〕61号专题会议纪要。补偿内容及标准按文件无法参照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评估价补偿,若2020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则按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2、收回乡镇(街道)、村的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107号《关于绍兴滨海新城区域海涂国有土地回收价格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执行,即4.5万元/亩进行补偿。 3、收回乡镇(街道)、村的海涂土地,按照净地标准经杭州湾综管办验收后交地。乡镇(街道)在5月31日前完成签约的按照1000元/亩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乡镇(街道)“做地”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调节资金按照虞政发〔2014〕47号文件不变。 4、收回土地涉及养殖的,考虑到施工等影响按红线外15米内作面花、设施补偿(不涉及土地补偿)。 5、因工程建设涉及的“三改”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由所在乡镇(街道)、企业自行负责,费用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价补偿。穿越高速公路(新东线)的电力、进排等设施改造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6、工程建设后严重影响道路进出并造成种养困难的部分零星土地,由乡镇(街道)、涉及单位提出带征,带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红线总面积的5%以内,超过5%报指挥部决策。 7、特殊面花(苗木)补偿原则:苗木收归为国有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70%补偿,评估价的30%作为迁移费给当地政府并由其负责管理;承包户自行处理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35%补偿。 8、海涂企业出让农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绍兴滨海新城区域海涂国有土地回收价格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通过中介评估价确定。 9、七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涂土地使用权补偿在充分考虑原上虞市人民政府〔2007〕57号《关于浙江大普集团公司海涂九六丘资产重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对实际成本通过中介审核和收益评估方式确定。 10、杭州湾综管办与各权属地块土地收回补偿资金由杭州湾经开区保障,其中杭绍甬智慧高速土地收回费用由杭州湾经开区统一向杭绍甬上虞段建设指挥部结算。 11、收回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其他未明事项处理政策的,提交杭绍甬高速公路上虞段及崧厦连接线建设指挥部报区政府确定。 12、收回工作经费,涉及面积丈量、计算及相关评估、公证、律师等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杭绍甬高速公路(新东线)上虞段土地收回的政策处理。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 解 读 人:李立荣 联系电话:0575-82313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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