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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29/2022-76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发改价〔2022〕83号 | 公开日期: | 2022-07-14 15:32 |
发布单位: | 区发改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核定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危化品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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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办理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危化品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收费标准核定的报告》收悉。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核定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危化品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空载车辆停放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收10元/辆·次,以后每2小时按10元/辆·次收取,24小时内最高不得超过80元/辆·次;重载车辆停放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收15元/辆·次,以后每2小时按15元/辆·次收取,24小时内最高不得超过160元/辆·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免费停放时间1小时不再重复计算)。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二、你单位须在停车场所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布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5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停车场收费运行满两年后,应及时将该项目的收支情况上报我局实施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再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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