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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5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7-04 17:43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图文)《上虞区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1〕27 号)于2021年9月18日颁布,于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绍市人防办[2021]22号)于2021年11月4日颁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草拟了《上虞区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二、制定过程

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建设局(人防办)抽调业务骨干前往市内兄弟县市进行相关政策调研,起草《意见征求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经各部门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上虞区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绍政办发〔2021〕27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虞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区各街道)、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丰惠镇、章镇镇)、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虞曹娥江经济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国有资金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口部建筑(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为国有。

(二)根据绍政办发〔2021〕27号,明确国有人防工程的产权统一登记至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建集团”)下属全资国有子公司。

(三)绍市人防办[2021]22号,明确国有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由区城建集团下属全资国有子公司负责申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登记发证。

(四)明确了区城建集团下属子公司对国有人防工程的经营、维护管理职责。包括:

1.区城建集团应指定或成立下属国有全资子公司作为人防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负责名下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租赁、使用和多元化经营,其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名下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等。

2.区城建集团下属子公司负责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并负责名下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保养、专业维修等工作,及时发现名下国有人防工程的行为,同步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和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根据名下国有人防工程的战时使用方案,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协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做好平战转换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负责对名下国有人防工程实际使用人的登记管理,及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备案和更新。负责名下国有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名下国有人防工程日常安全生产和维管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

(五)明确了人防规划融入城市规划的意见,主要内容有: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时将人防专项规划研究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防护体系、重要经济目标、人口疏散等规划要求,确保城市建设布局满足防空防灾要求。

2.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DB33/T109-2018)。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评审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应派员参加审查。新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含人防工程配置要求。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编制出让(划拨)土地的规划条件时,应事先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意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应将地块人防设施“配建指标、防护等级、战时功能、易地建设”等建设要求和指标书面告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纳入出让(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和用地出让(划拨)供地方案。建立项目人防规划落实审查机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应参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的规划条件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土地出让条件论证,重点审查项目的人防设施配置指标落实事项。讨论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应派人防专职管理人员参会或附带人防书面审查意见。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域内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区各街道)、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丰惠镇、章镇镇)、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虞曹娥江经济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解 读 人:严海忠

联系电话:8202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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