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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0025905264/2022-76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汤委〔2022〕42号 公开日期: 2022-08-10 11:07
发布单位: 汤浦镇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汤浦镇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机关各办(线):

经研究决定,现将《汤浦镇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虞区汤浦镇委员会     上虞区汤浦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汤浦镇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  为进一提高农村社区管服务水平,着一支素质专业的农村社专职工作者伍,根据中国农村织工华人国村委员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相规定和上有关文件神,结合我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是指行政村;村“两委”干部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监会主任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在核定职数之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聘用,在所在村内开展日常公共管理服务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工作人员。

第四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区域范围内各村农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第二章  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职责和任职条

 

第五条  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村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 积极开展党的建设、民主管理、文体教育、邻里互助、办事服务和社会组织等活动;

3. 具体承接办理和协助办理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经准入在村开展的与村民利益相关的社会管理、治安维稳、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科教文体、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本村与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共事务;

4. 根据本村党组织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股东(社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有关内容和工作安排,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承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全体村民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自助互助和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努力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农村;

5. 密切与村民的沟通联系,积极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6.接受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  凡是有下情形之一的,能聘为农村社工作者:

1. 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

2. 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


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处理的;

3. 非法宗教的参与者、实施者,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

4. 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 5 年的;

5. 丧失行为能力的。

  凡是有下情形之一的,宜聘为农村社工作者:

1. 在疫情防控、防台救灾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

2. 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 5 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

3.  5 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的;

4. 本届任期内有考核不称职、被歇职教育未整改、被依法罢免等情形,近 3 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以及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5. 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有侵占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行为未整改到位的;

6. 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7. 存在其他镇党委认不宜聘用为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情形的。 


第三章 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

 

第八条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一般设主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总职数含主任、副主任以村为单位,按人口规模核定,户籍人口在 2000 人以下的村不超过 6 人,2000 人及以上不到 3000 人的村不超过 7 人,3000 人及以上的村不超过 8 人。岗位职数中原则上至少有 1 人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学历在大专及以上。其他工作人员岗位一般可设党政综合、农经保障、社会事务、政法管理干事等。打通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与专职网格员使用通道,将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纳入网格工作,落实包网入户。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各村根据职数空缺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向镇党委提出书面招聘申请,经镇党委同意后方可组织招聘。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行直接聘用, 其中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副主任一般从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或其他村“两委”干部中择优直接聘用其他村“两委”干部及村监会主任实行选聘制,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及以下工作人员男性年龄必须在 60 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必须在 50 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女性委员经本人申请,镇党委同意,可延长至任期结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上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学历在高中(中专)及以上,户籍为本村户籍。

第十条  选聘工作由镇党委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可按组织报、资格审、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确定人选实施聘用等程序进行具体聘用流程和方式由结合际自行选。社会公招聘工作由指导村具实施,一按村党组组织个人报、村两委初审人选、镇党委预审(联审)考察、笔试面试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票决通过、试用 6 个月后开展户代表满意度测评的程序进行。以上程序完成后,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审议,最终发文明确聘用人选。

第十  全面实行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回避制度, 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儿媳、女婿等姻亲关系的,应实行任职回避。

第十  村党组织书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女性委员超过 50 周岁未到 55 周岁的,经本人申请,镇党委同意,报领导小组备案后,可进行返聘。男性委员超过 60 周岁并获得过省级以上综合先进荣誉的,经本人申请,镇党委同意,也可进行返聘,但最多延长至 63 周岁。

第十  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聘期一般与村两委班子届期一致,其中村两委班子成员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任期一致,届中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聘用对象一经生效,即终止聘用。

 

第四章 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管理、考核

 

           第十  把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纳入全区人才发展规划,区级层面抓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主任的专题轮训和新上岗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初任培训,每年轮训不少于 1 次;乡镇负责兜底培训,每年对其他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安排至少 1 次轮训。

      加强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学历教育,凡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必须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  

    第十  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要求实行坐班制,除因走访联系村民等工作需要外,周一至周五必须全日在村在岗办公, 休息日实行轮流值班。根据各村实际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做到能兼则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主任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可选择走班制。

    第十  加强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履职管理,对工作履职不到位的,镇纪委监察办联合党建办及时采取提醒、批评、诫勉谈话等措施,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建立农村区专职工者月核和度考核相合、岗位作评价和重工作评价结合考核制,年终照优秀、格、基本合、不合格档次以综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保障

 

十九  社区作者酬待制度,报酬由基础报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报酬按月发放,绩效奖金由乡镇综合绩效考核自主分配,适当拉开差距。平均报酬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并配套健康体检、探望慰问等福利。

第二十  返聘的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基础报酬需减去基础养老金,绩效奖按实发放,未领取养老金的按原定标准发放,同时取消相关五险一金待遇,但为其缴纳人身意外险。

第二十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主任选择走班制的,不领取基础报酬,只享受绩效奖金。

 

第六章 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退休、辞职、解聘

 

第二十  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男性年龄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50 周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待遇。(符合第十条情形的除外)

第二  式聘用的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须提前30 天向乡镇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辞职手续。乡镇批准辞职的,即终止聘用。

第二  农村区专职作者聘用间,有下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终止聘用

1. 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主动辞职的;

4. 因免职、罢免或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村“两委”干部的;

5.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6. 不履行基本职责经教育仍不整改等情形的;

7. 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所在村和农户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 不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不履行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

9.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解聘情形或其他不宜担任的情形。

 

第七章

 

二十六  本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汤浦镇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汤 委〔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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