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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002590446G/2022-77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驿政〔2022〕5号 公开日期: 2022-08-15 14:38
发布单位: 驿亭镇人民政府 有效性:

关于印发《驿亭镇驻镇、驻村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站所、企业:

现将《驿亭镇驻镇、驻村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虞区驿亭镇人民政府

2022 年3月1日

驿亭镇驻镇、驻村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上虞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根据虞政办【2020】6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驻镇、驻村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 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聘

第三条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男性年龄原则上 65 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在 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新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第四条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选聘采用直接聘任。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辖区司法所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由聘任单位颁发聘书。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八条初任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岗位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岗位培训情况列入人民调解员续聘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制。由司法行政机关和辖区司法所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形式应丰富多样,注重培训效果。可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和法庭旁听等方式。


第四章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工作任务:参与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纠纷线索,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开展纠纷调解,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适时进行回访;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信息采集录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五)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受礼;(六)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应当及时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于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聘请专家进行专门咨询,也可以—5—由专家直接指导予以调解。


第五章 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报酬及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采取基本报酬和案件“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报酬制度,不同等级的调解员报酬应当实行级差。全镇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均列入奖励范围,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调处结案方式,按以下标准和要求予以奖励:

(一)简易矛盾纠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和以口头方式调解的矛盾纠纷,按照每件80 元给予奖励;(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因各种因素引发的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五人以上的劳资纠纷、三人以上的工伤纠纷或调处标的 50 万元及以上的纠纷和其它案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按照每件 800 元给予奖励;(三)一般矛盾纠纷:除简易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以外的其他矛盾纠纷,按照每件160 元给予奖励。奖励的矛盾纠纷必须是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制作规范案卷材料,做到一案一卷,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完备,案卷装订有序。凡是口头调解的需填写规范的《口头调解协议书》。所有案件需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属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相关部门退休人员,可视情给予一定补贴。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人民调解员相关优待和抚恤政策,落实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险。镇级调解员薪酬每月2500元,年终考核基数最高为12000元;如聘请对象为退休机关干部,薪酬每月1800 元,不发放年终奖。村级调解员薪酬每月400 元,月考核基数最高为500 元,按季度考核(原则上每季度高质量调解卷宗不少于三件),考核由驿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保护。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其他保护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聘任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并保障镇级调解员工作餐。


第六章 专职人民调解员备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备案制度,由聘任单位统一汇总备案内容并报司法局备案。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健康状况、工作简历、担任人民调解员的职务、奖惩、培训、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督促聘任单位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绩考核。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解聘、续聘及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一)调解矛盾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二)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数量和质量;(三)预防、制止矛盾纠纷激化情况;(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情况;(五)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六)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七)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情况;(八)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褒奖: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防止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 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四)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 8 —

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的;(六)主动报告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的;

(七)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五)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六)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专职人民调解员解聘制度第二十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至六款情形(二)超过规定年龄的;(三)因身体健康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的(四)自己申请要求解聘的,经聘请单位审核同意解聘的;(五)其他情形需要解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自己申请要求解聘,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前一个月提出,并经聘任单位同意方可予以解聘。第二十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解聘以及调离岗位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聘任单位收回聘书,并及时上报司法局。

第二十八条解聘以及调离岗位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移交工作,由聘任单位收回配置的办公设备以及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等。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驿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先《驿亭镇驻镇、驻村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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