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上浦镇 >>重点领域 >>社会救助
索引号: 002590884/2022-770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8-16 15:19
发布单位: 上浦镇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绍兴市区户籍人口。

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绍兴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市区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救助一般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户主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申请表(含授权 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记录在档。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致困情况的调查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救助紧急程序: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符合紧急程序情形的,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均可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生活困难仍需临时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救助金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但应扣减已发的紧急救助资金。

投诉监督:投诉举报电话:82213739(上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福利和移民科)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夏令时)

下午1:30-4:30(冬令时)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