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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61/2022-772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8-25 09:34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公告 —— 任伟康

任伟康,男,身份证号330622********4214,系浙江自立高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工。2020年2月17日6时59分左右,任伟康在上班途中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新三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新三环与春澜路路口时,与李国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二人因此受伤。2020年3月23日,经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国良负主要责任,任伟康负次要责任。2020年8月17日经上虞区人民法院调解(【2020】浙0604民初4598号),被告李国良向原告任伟康预付医疗费345000元,被告李国良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完毕。2022年4月11日经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2022】浙0604民初741号),被告李国良赔偿原告任伟康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23697.56元,扣除已赔付的345000元,还应赔偿678697.56元,被告李国良逾期未履行。因李国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8月8日经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2022】浙0604执1785号之一),对李国良采取了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682120200000012号)明确李国良负主要责任,任伟康负次要责任。根据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604民初4598号)调解,被告李国良向原告任伟康预付医疗费345000元,被告李国良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完毕。根据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741号)判决,被告李国良赔偿原告任伟康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23697.56元,扣除前期已赔付的345000元,剩余应赔偿金额678697.56元,被告李国良逾期未履行。根据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604执1785号之一)裁定,对李国良采取了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人家属提出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2200182,82123111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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