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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93/2022-767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8-05 10:52
发布单位: 区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有效性:

《上虞区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深入推进美丽宜居示范村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联合起草了《上虞区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号)

2、《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3]171号

3、《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

4、《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

三、制定过程

2022年4月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建设局负责起草《上虞区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共同讨论修改《管理办法》。专班根据部门意见,修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送审稿经集体讨论,通过OA系统公开,形成目前《管理办法》稿。

四、主要内容

(一) 项目报批
     一是区建设局根据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目标任务,以书面形式征求乡镇街道意见,根据项目可行性统筹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二是明确申报创建村需具备的条件,及申报创建村的主要原则。

三是明确申报创建村具体步骤。创建申报按行政村重大事项要求,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向所属乡镇(街道)提出创建美丽宜居示范村书面申请。
    乡镇(街道)对美丽宜居示范村项目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美丽宜居示范村项目进行审核,对具备实施条件的分批下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计划。

(二)资金来源

资金主要包括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三)资金拨付

一是明确资金拨付流程。根据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由创建村所属乡镇街道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区建设局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进行拨付。

二是明确资金核实可以拨付。美丽宜居示范村项目补助资金分三期拨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同比例配比。第一笔资金在完成美丽宜居示范村专项规划后,补助百分之四十;第二笔资金在项目完成建设工程总量的70%后,补助百分之四十;剩余部分资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予以拨付。

(四)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实行使用公示制度。拨付到村的美丽宜居示范村专项资金纳入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创建村应在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筹资渠道和资金使用

管理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美丽宜居示范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村干部办公开支、工资福利补助、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不相符的支出。
    区建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

五、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过政

联系电话:8220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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