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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24/2022-778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9-28 09:11 | |
发布单位: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环罚字[2022]58号(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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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华兴金属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雨兴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工业区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废仓库内堆放有浊循环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未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设置危险固废标识标牌,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相关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田玉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在量罚上,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市环听告〔2022〕21号(虞))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 账 号:001884*********1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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