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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24/2022-778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9-28 09:18
发布单位: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环罚字[2022]61号(虞)

当事人:浙江金立源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37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盛凯蔓

详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九路3号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11等车间正常生产,有废气产生,现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的光催化氧化装置中部分灯管破损,造成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后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污水站废气配套处理设施中除雾器效果不佳,碱喷淋塔中部分喷淋液进入光催化氧化装置,导致部分灯管短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的合法性。

4、废气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废气设施运行的情况。

5、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张泽锋、徐一军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盛凯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市环听告〔2022〕27号(虞))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

账   号:001884*********1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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