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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42/2023-771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11-06 16:36 | |
发布单位: | 卫生健康局 |
绍兴市上虞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 |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以下简称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浙江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和《绍兴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结合上虞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坚持以母婴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全面规范落实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强化政策统筹,突出重点地区和人群,促进服务公平可及,减少和避免艾梅乙母婴传播和暴露儿童死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艾滋病母婴传播率<2%; 2.先天梅毒发病率≤15例/10万活产; 3.乙肝母婴传播率≤1%; 4.产前检查覆盖率≥95%,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98%,孕早期检测率≥80%;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病毒用药率≥98%,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98%; 6.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98%,充分治疗率≥90%;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95%; 7.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5%、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95%; 8.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侣检测率≥85%; 9.艾滋病暴露儿童早期诊断率≥95%,艾滋病暴露儿童18月龄抗体检测率≥95%; 10.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高暴露风险儿童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血清学检测率≥90%;高母婴传播风险乙肝孕产妇抗病毒治疗率≥90%; 二、工作内容 以艾梅乙综合防治体系为支撑,紧密结合生育全程服务与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规范开展消除母婴传播服务,强化信息质控,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社会支持关怀体系,不断促进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服务持续改善。 (一)规范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1.预防育龄妇女感染。根据国家、省、市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艾梅乙防控政策,加大防控措施,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除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青少年、低收入人口、跨境婚姻人口、性工作者、吸毒等重点人群的健康宣教和干预服务,提高对消除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促进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减少新发感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检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多机构协作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和咨询,引导新婚夫妇、备孕夫妻双方尽早接受检测,及早发现感染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干预措施,指导科学备孕。尽早对单阳家庭实施健康教育、监测随访、生育指导等综合措施,预防并减少母婴传播风险。 2.尽早发现感染孕产妇。完善孕早期艾梅乙检测咨询服务流程,坚持逢孕必检原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产妇孕12+6周前或首次产前保健时尽早提供艾梅乙检测与咨询及健康宣教服务。各级助产机构需24小时提供艾梅乙三种疾病的常规检测或快速检测服务,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开通艾梅乙检测绿色通道,对艾滋病感染状况不明确的临产孕产妇,尽快同时应用两种不同厂家或不同原理的检测试剂进行筛查,在30分钟内出检测结果。完善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咨询检测服务流程。 3.建立多机构协作机制。建立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皮肤病防治院、抗病毒治疗点等多机构协作机制,完善综合服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 4.规范诊治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区妇幼保健院牵头统筹本辖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病情监测评估、规范用药、安全助产及科学喂养等服务资源,以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服务需求为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分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感染妇女和所生儿童就诊,在保障母婴安全前提下明确转介流程、畅通转介服务、做好信息对接。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及健康管理,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建立专案、进行双线管理。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侣进行相关检测。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对临产时发现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阳性的孕产妇要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提供安全助产和干预服务。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按照标准预防原则,及时实施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加强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干预服务及健康管理,确保感染儿童及早获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 5.提供高质量随访和保健服务。完善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随访工作机制,将艾梅乙暴露儿童纳入高危儿管理,在做好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的同时加强随访管理,确保随访服务连续完整。重点加强流动个案跨地区追踪随访服务和信息对接,尚在随访时段内的儿童,转出本地区外常住的,及时将信息转介居住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做好交接。建立拒绝随访和失访人群原因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分析,有针对性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管理服务水平。开展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重点案例评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改进措施。 (二)提升预防母婴传播数据质量 1.完善数据收集与管理。按照浙江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1年版)》相关要求,健全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原始数据登记与收集,规范开展信息逐级上报、审核和利用工作,强化全过程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除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加强基础性数据收集,不断提高评估指标数据的可得性、有效性,为消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2.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消除母婴传播数据分级质控体系,细化数据质控方案,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开展多源数据核对,定期与产时信息、妇幼信息平台、围产儿死亡监测、年报等数据进行机构内数据核对,建立多部门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机制,加强消除母婴传播与传染病信息报告、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等机构间多方数据的核对,提高消除母婴传播数据质量。 3.强化数据分析利用。要围绕国家、省、市消除母婴传播评估指标,定期开展本辖区消除母婴传播数据与指标完成情况差距分析,科学评价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研判与消除目标的差距,针对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和调整工作策略,推进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持续改进。 (三)加强实验室管理 1.完善实验室检测网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艾梅乙实验室检测网络,优化孕产妇艾梅乙筛查、确诊服务流程,完善检测网络内转诊机制,提高孕产妇检测服务效率。区临检质控中心要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将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验室纳入质量管理网络,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保障实验室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等运转良好。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基层快速检测点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实验室检测项目的结果互认。 2.强化仪器试剂管理。按规定配置实验室相应仪器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校准。完善检测试剂招标采购流程,建立试剂调配应急机制,确保试剂及时、足量供应。各助产机构无试剂缺口情况,在常规检测试剂外应配备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为临产妇提供应急、及时、便捷的检测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所购试剂应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产品,做好试剂使用前性能验证,规范试剂、耗材出入库管理和批号、效期、厂家等重要信息记录,建立健全试剂售后评估环节,定期对实验室所用试剂进行售后评估并记录归档。 3.规范报告和信息管理。完善实验室检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息登记、报告和质量控制工作。健全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推进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机构内实验室数据与临床数据的链接和匹配。加强实验室检测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做好所有检测对象结果的隐私保护,尤其是阳性结果的登记、报告与处理,保障检测信息安全。 (四)保障感染者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参与 1.保障感染者权益。积极推进现有艾梅乙感染者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切实保护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合法权益。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消除医疗歧视制度,落实保护感染者隐私制度及措施,并在服务过程中充分保障感染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和决策权等,明确有关医疗歧视的行为,督促医务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的言行符合无歧视的标准。医疗机构不将艾梅乙感染作为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独立医学因素依据。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医务人员反歧视培训,畅通感染者的投诉反馈渠道,并加强相关宣传教育,营造无歧视的社会环境。 2.为感染者及家庭提供支持与关怀。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营养和心理支持。加强部门协同,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帮助经济困难、流动人口、青少年、低收入人口、跨境婚姻人口、性工作者、吸毒的感染者及家庭提供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服务,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3.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加强沟通合作,倡导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在宣传教育、疾病防治、高危人群行为干预、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方面协同开展工作。鼓励感染者参与政策制定和志愿服务活动,切实维护和保障感染者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卫健、民政、财政、妇联和相关社会组织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联动机制,发挥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专家组作用,出台实施方案,督促各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管理机制及服务流程,确保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各项服务统筹推进。 (二)提高服务能力。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围绕消除母婴传播的各项环节和目标任务,逐级多条线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质控,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健全专业人才队伍,优化服务流程,规范开展消除母婴传播服务。防范职业暴露,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推进社会组织在消除母婴传播工作中的作用。 (三)完善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规划、合理使用预防艾梅乙母婴传播经费,确保国家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用于筛查检测、感染孕产妇治疗、安全助产、分娩婴儿健康评估、服务能力建设和工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争取社会资源参与,多方筹措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共同支持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加强预防艾梅乙母婴传播相关物资管理,及时招标采购药品、试剂、耗材等相关物资,确保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并持续安全供给和使用。严格落实需方补助经费,确保应免尽免,适时减免。做好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协同工作,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四)落实督导评估。建立健全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体系。区级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评估。领导小组要制订本地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计划,细化相关评估指标,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质量。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督导评估。建立逐级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重点病例评审制度,每年度针对辖区内发生的艾滋病感染儿童、艾滋病暴露死亡儿童、先天梅毒、未规范诊治的感染孕产妇及分娩儿童开展评审工作。督导评估和病例评审工作要有重点、有记录、有建议、有反馈,切实提升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 四、职责分工 (一)卫健部门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区级专家组,结合实际制定的实施方案,协调多部门保障感染者及其所生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完善感染者及家庭关怀与支持机制;督促指导艾梅乙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救治工作;组织协调艾梅乙疫情监测及消除母婴传播相关检测工作;统筹安排和管理预防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经费。 2.妇幼保健机构 绍兴市上虞妇幼保健院作为项目的执行单位,承担全区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综合防治的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参与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管理救治等工作;负责全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项目督导,检查评估情况报区卫生健康局。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艾滋病等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适时与妇幼保健机构互换数据信息。按照职责开展与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疗和转介服务。负责落实辖区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健康教育的技术指导及业务考核。 4.性病防治机构 区皮肤病防治院负责本辖区内梅毒等性病防治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适时与妇幼保健机构互换数据信息。按照职责开展母婴性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疗和转介服务。 5.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以及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参与并接受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项目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积极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建立保护感染者隐私制度及措施,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充分保障感染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决策权等。区临床检验质控中心负责本辖区艾梅乙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感染者及家庭支持与关怀,拓宽困难对象救助渠道,加大保障力度。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预防艾梅乙母婴传播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妇联组织。要发挥基层网络优势,加强项目工作宣传,维护促进性别平等、反家庭暴力等,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五)司法部门。建立有关感染者的司法救助制度和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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