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刚代表: 您在区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私人建房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第42号建议)已收悉,经我局研究,并征求农业农村局和建设局的意见。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农村住房建设须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建筑间距等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4〕288号)中明确:建筑间距控制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和村庄建设规划,并且符合以下规定:(1)互相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2)互相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3)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度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宜留出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5米。村民自建住宅以坡屋顶形式为宜,层次以2-3层为宜,层高大于(含)2.20米的按一层计算。 目前,我区农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非常紧张,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建房需求。为保证农村住房的日照和通风要求,增加农村住房层数和建筑高度,必须同时加大建筑间距,增加户均农村住房用地面积,不利于集约利用土地。 随着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城乡用地结构矛盾逐渐加深,私人建房挑出多、后檐高、私建地下室等行为,一定程度影响了村庄整体风貌和其他农民的合理权益。根据2021 年统计数据,我区现有宅基地17.5 万宗,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1.3 平方米,接近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2.02 平方米。上虞现状村庄建设用地67.14平方公里,其中村庄居住用地52.01平方公里,农村人均居住用地157平方米,远超《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中规定的最大人均建设用地140平方米/人的标准。 最后,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廖学强 联系电话:82214210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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