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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3-778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综〔2023〕30号 公开日期: 2023-12-20 16:0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专员制度相关工作要求,根据《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评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评定。

第三条 区司法局成立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区级行政复议专员的等级评定、晋级、降级等初评工作。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评定委员会主任,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司法局领导担任评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复议科科长、应诉科科长等担任评定委员会成员。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复议科。

第四条 每年9月,符合评级、晋级条件的行政复议专员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申报表》,提出等级初评、晋级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核,并经局评定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司法局党委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颁发任命书和证件。

第五条 区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下列条件,评定行政复议专员等级:

(一)一级行政复议专员: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复议机构相关科室正职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六级、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上岗位等级,且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五年以上;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主办案件800件以上。

(二)二级行政复议专员:行政复议机构相关科室正职负责人;行政复议机构相关科室副职负责人或者任行政复议机构二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七级、专业技术中级以上岗位等级,且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五年以上;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5年以上未满20年或主办案件500件以上。

(三)三级行政复议专员:行政复议机构相关科室副职负责人;任行政复议机构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八级、专业技术中级以上岗位等级,且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三年以上;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0年以上未满15年或主办案件400件以上。

(四)四级行政复议专员:行政复议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年以上。

(五)助理行政复议专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不满1年、未评定等级或挂职锻炼的行政复议人员为助理行政复议专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专员等级初评、晋升等级应当符合相应等级认定条件。但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司法局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可破格提前晋升一次:

(一)行政复议工作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奖的;

(二)主持、参与完成行政复议相关领域市级以上重要项目的;

(三)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以上理论研究成果的;

(四)其他可以提前晋升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复议专员具有《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复议专员本人应向司法局评定委员会提出免去其行政复议专员身份意见,经评定委员会核准后按程序报请人民政府免去其行政复议专员资格,收回行政复议专员任命书和证件。

第八条 区司法局相关处室发现行政复议专员或者行政复议专员本人认为具有《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司法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司法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按程序报请给予降低等级处理。当事人对调查结果不认同的,可向司法局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公布行政复议专员的变动情况。

第十条 区司法局每年组织新评定行政复议专员开展宪法宣誓仪式。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各类评优评先名额适当向行政复议专员倾斜。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名单

             2.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复议专员任命名单


附件1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复议专员等级评定

委员会名单

主  任:吴自强  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  蕊  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谢国军  司法局副局长

委  员:阮伟娟  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蔡伟才  司法局应诉协调科科长

               吕力锋  司法局复议科科长

               阮  春  区依法治区办秘书科副科长


附件2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复议专员任命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评定等级

1

吴自强

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一级行政复议专员

2

李  蕊

司法局局长

一级行政复议专员

3

谢国军

司法局副局长

一级行政复议专员

4

蔡伟才

司法局应诉协调科科长

二级行政复议专员

5

吕力锋

司法局复议科科长

二级行政复议专员

6

阮  春

依法治区办秘书科副科长

三级行政复议专员

7

郑  晔

依法治区办秘书科科员

助理行政复议专员

8

夏卓尔

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员

助理行政复议专员

9

张思曼

司法局办公室科员

助理行政复议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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